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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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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装枪支为驱鸟,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时间:2017-11-08 14:58:28 浏览:
    导读: 常某从事水库养殖业,由于水库水鸟太多,让常某为之苦恼。偶然听说用枪赶水鸟的方法,于是常某于2016年3月初,用别人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

    常某从事水库养殖业,由于水库水鸟太多,让常某为之苦恼。偶然听说用枪赶水鸟的方法,于是常某于2016年3月初,用别人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激光笔、瞄准器、空包弹等物品。随后,常某使用焊接机、切割机等将网购来的射钉枪、钢管等物品进行改装组装,制成两支枪支。

    3月29日晚11时许,常某驾驶车辆携带自制的两支枪支,途经长途车站时被公安巡查民警查获。经鉴定,两支改装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存在不同意见。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具体理由如下:

    非法制造枪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改装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且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非法制造枪支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而故意制造,至于其制造枪支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极有可能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本案中的常某擅自改装组装的两支枪支经鉴定为可以发射制式枪弹,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关于枪械的定义,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至于常某制造枪支的动机以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不影响其定罪,而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酌情因素。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的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时,只要其行为满足该罪行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即使其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也并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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