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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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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充军人骗钱财,行为性质如何定

    时间:2017-12-06 17:22:09 浏览:
    导读: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贾某化名孙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营长和被害人何某相识,并为何某办理假军官证以骗取其信任。2016年5月底,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贾某化名孙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营长和被害人何某相识,并为何某办理假军官证以骗取其信任。2016年5月底,贾某以给部队办理团险为由,让何某拿十五万元给部队领导送礼。2016年5月30日,在某饭店,贾某让他人冒充部队团长并答应给何某办理团险,何某将十五万元存折交给贾某。2016年6月2日,贾某将十五万元取出后潜逃。

    案发后,贾某家属将十五万元退还给何某并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五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贾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观点。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时也构成诈骗罪,属想象竞合犯,依据“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层面分析

    诈骗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侵犯对象只有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包含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主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犯罪构成上:1、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包含公私财物。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仅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被告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构成犯罪的数额限制不同。诈骗罪要求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则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二)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犯层面来分析

    依据刑法罪数原理,“法条竞合”是指由于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导致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的情形。选择依据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想象竞合犯”则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能定一罪。处定罪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者的区别在于:(1)法条竞合的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犯中一个行为,往往会触犯数项法律。(2)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的竞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项法律,显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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