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_无罪辩护

    时间:2013-08-16 11:14:13 浏览:
    导读: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非法言词证据据。上述规定表明以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将遭到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规定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此作出了释义),否则,疑罪从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无罪辩护既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之一,又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