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为你解答

    时间:2018-07-25 10:51:52 浏览:
    导读: 通过上诉是可以启动二审程序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的案件都是可以上诉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定罪与量刑,因此上诉是作为被告人的法

    通过上诉是可以启动二审程序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的案件都是可以上诉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定罪与量刑,因此上诉是作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那么,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


    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由此可见,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在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法律规定是不能加重处罚的,但是不包括上述六种情况。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和民事诉讼不一样,刑事案件一审不服的,如果要上诉的,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不过刑事诉讼上诉期限是很短的,这点上诉人是需要注意的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进行在线咨询。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