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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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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0万,终获缓刑的三个辩护点!

    时间:2019-09-19 09:25:30 浏览:
    导读: 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再视为国家税收的损失,法官在量刑中可予以考虑。


    虚开.jpg

    题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呈现高发态势,然而刑法并非惩罚所有环节的虚开行为。本文就一个案例来探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三个辩护点。

    经济生活中,曾经有某销售公司售卖产品,购买方不需要发票,该公司就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也是必须计算应纳增值税的。而另外第三家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让该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用于抵扣自己的进项税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比如7%)给该销售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销售公司额外收了一笔“手续费”,第三家公司又抵扣了增值税,抵减了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本质上, 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被用来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或者被用来骗取出口退税,都是性质恶劣的涉税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但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也破坏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外贸经济秩序、正常市场秩序,是税务机关的打击对象。刑法也将此种行为纳入调整打击中

    然而“富贵险中求”,万某某正是从中看到了“商机”,决定利用自己的人脉和智慧,“实现自己的财富人生”。2015年,万某某成立了XX宝建材公司,这个建材公司并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专门用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万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5%-6%比例手续费的方式,通过XX宝公司,为上海乐美公司(林某为实际经营者)。上海大玉公司(戴某为实际经营者)、上海木悦公司(冯某为实际经营者)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份,价税合计30331429.68元,税额合计5156344.32元,非法获利1516571.48元。其中,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2月19日,为乐美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2645471.87元,税额合计2149730.73元。乐美公司将所受上述发票作为同期进项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扣。

    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2月21日,万某某的XX宝公司为大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5695724.74元,税额合计968273.46元。大玉公司将所受上述发票作为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扣。案发后,大玉公司的戴某某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

    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2月23日,大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戴某以收取票面金额0.5%-1.5%比例的手续费,介绍木悦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税合计11190711.39元,税额合计1902421.41元,从中获利150000余元。

    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木悦公司的冯某通过戴某介绍从万某某处取得XX宝公司为木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3097755.78元,税额合计526618.62元。木悦公司将所受上述发票作为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扣。

    案发后,XX宝公司的万某某被抓获归案,大玉公司的戴某某自动投案,乐美公司的林某某在戴某某规劝下,主动投案;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1.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2、乐美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 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 大玉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5、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我们梳理了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万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乐美公司、大玉公司和木悦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万某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玉公司的戴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木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乐美公司情节特别严重,大玉公司数额巨大,木悦公司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万某某的XX宝公司,为何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XX宝公司成立后,并无实际生产经营,专门用于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并不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3. 大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某玉被判处缓刑的三个原因:

    案中,XX宝公司为大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5695724.74元,税额合计968273.46元,数额巨大。大玉公司也将此发票申报纳税抵扣。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戴某某应在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中来裁量。而最终法院判决戴某某缓刑。原因在于:一方面,案发后,大玉公司的戴某某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再视为国家税收的损失,法官在量刑中可予以考虑。再者,案发后戴某某自动投案,乐美公司的林某某在戴某某规劝下,主动投案; 两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戴某某的行为属于立功。立功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某某同时成立自首,自首也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综合戴某某补缴所有税款的悔罪行为,退还所有违法所得,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等综合因素,最终对其处以缓刑的罪轻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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