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章莹颖案启示:”零口供”定罪,如何做到的?!

    时间:2019-06-17 14:48:03 浏览:
    导读: 零口供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合理怀疑 定案证据


    6月12日,WTTW综合报导,被告Christensen承认杀害了中国交流学者章莹颖,细节也随之曝光。

    根据控方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将被告人定罪,审判将在628日(或之前)有结果。

    如果这起悲剧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的法律,在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杀人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是否可以将被告人定罪呢?

    目前从披露的证据看最重磅的是被告人女友的录音及其证言。

    Christensen在录音中,向女友“炫耀”自己的所作所为,包括如何对章莹颖实施性侵,用棒球棒殴打,)最后又是如何割下她的头颅等等各种细节...

    这个“录音”,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视听资料,是八大刑事法定证据之一。对视听资料在应用中的注意事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92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故如果经法庭审查,被告人女友提供的“录音”,符合刑诉法解释,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而被告人女友的证言,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属于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分坚决排除和可以补正两大类情况;坚决排除的情形又包括:(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等等。

    《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列举了4种有瑕疵的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在控方展示的证据中,还在被告Christensen公寓的床垫、地板、墙面、棒球棍表面等多处发现了属于章莹颖的血迹。这些血迹在刑事诉讼中属于“物证”。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物证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零口供”定罪,其法律根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中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章莹颖案件证据中,“证人证言”、 “血迹物证”、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故只有证人证言、在其公寓的床垫、地板、墙面、棒球棍表面等多处发现的属于章莹颖的血迹、承认杀害章莹颖的谈话录音等数个证据、在被害人失踪270多天没有下落、没有被告人杀人供述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给被告人定罪吗?答案是:可以。

    大洋彼岸,628日(或之前),将完成定罪审理过程。所有人都在期待正义的审判,被害者的灵魂能得到告慰,家属能得到安慰。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