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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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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量刑过重?女乘客一个巴掌获刑四年

    时间:2019-05-15 09:29:59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 文某某,女,海南人。2019年2月2日,她在文昌市坐18路公共汽车,汽车正在市主干道行使,时速25公里,且正处于加速过程。文某


    【基本案情】

      文某某,女,海南人。201922日,她在文昌市坐18路公共汽车,汽车正在市主干道行使,时速25公里,且正处于加速过程。文某某因为坐过站想下车,司机路师傅不停车,两人发生口角。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路师傅正在驾驶公交车,文某某站在一旁与之争吵。当时,文某某用手扯下挂在公交车挡风玻璃内的国旗,扔到车门前。遭到路师傅的反对,情绪激动的文某某忽然伸出右手,扇了路师傅脸一巴掌。路师傅赶紧刹车,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带走文某某。


    【判决结果】

      20191月,此案在海口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文某某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其中法律问题:

      1.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1月,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文某某掌掴公交司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如本案中的文某某,她掌掴正在驾驶公交大巴的司机的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公共安全风险。因公交车正行驶在城市主干道,且正处于加速过程,车上有包括老人在内6名乘客。如果车辆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3. 刑法第114条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七种行为,如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故文某某最后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规定。

     

      仅仅打了一巴掌就判刑四年,是否量刑过重?从以上王平聚律师的分析来看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使在主干道上的公交大巴发生事故,后果是不敢设想的。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特别是尊重工作中的司机。文某某的行为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之后,被处于刑罚,悔不当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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