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林立某乘其不备登陆友人戴小某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蚂蚁花呗”的形式,购买了苹果手机1部,消费了戴小某6000余元。2016年12月,林立某再次悄悄登陆戴小某京东商城账号,以“京东白条”的形式,购买了电脑1部,消费戴小某6100元。同月,林立某通过支付宝关联戴小某身份,新申请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后以戴小某名义通过“蚂蚁借呗”形式,向支付宝阿里巴巴贷款1万元,并暗自转至其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内。
2017年1月,林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林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及辩护思路:
1.林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有5种行为,其中之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回到本案,“京东白条”属于京东公司提供给特定京东商城用户的信用赊购服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属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给特定支付宝用户的信用贷款服务,但用户使用需提交申请及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审核通过,此过程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的过程。故京东商城用户通过“京东白条”赊购商品,支付宝用户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获得贷款,均属于签订合同。本案中的林立某未经戴小某的许可,以戴小某的名义登录京东商城、支付宝账号,通过操作“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贷款消费,非法占有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骗取被害人的数额为2万元。本案中林立某骗取两被害单位财物的数额达2.1万余元,已达到立案标准。
2.林立某操作“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原因在于京东商城、支付宝账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不属于法律认定的信用卡。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特定用户的“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服务,并不以用户在京东商城、支付宝账号内有资金为前提,且林立某的行为亦未直接占有戴小某上述账号内的资金。故林立某操作“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的行为不是信用卡诈骗或盗窃行为。
3.就此案辩护策略的选择上,需要对合同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认定有清晰的认识;此罪与彼罪的辩护重点及对证据的审查是完全不一样的;此外,需要在罪轻辩护的空间寻找机会,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