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律师网 刑事评论】2013年4月4日,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在审理一起公诉案件时,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靖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
靖江法院拘留律师的执法行为在互联网上被密集围观,迅速演变为一桩公共事件--所谓“靖江事件”。尽管第三天即4月6日靖江法院就“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且王律师本人从当天零点开始就自由了,但有关此事件的议论并未随之降温。
有法律人指出,靖江事件实乃“律界之耻,法治之殇”,认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大肆“矫情”,并把这种“矫情”当作对抗司法不公的英雄壮举,实则忘了这与法治、正义已渐行渐远。
笔者陋见以为,靖江事件的发生是必然的。它是近年来“死磕派”律师“闹庭”之典型,是长期以来律师与法官之间缺乏互信,以及律师对法官未予以应有之敬重的产物。不管对律师还是法官,此事件的出现都是一种深重的遗憾。靖江事件把我国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紧张关系公开化了,它堪称是我国法律界的丑闻。对我国的司法和法治而言,它的到来亦无疑是个悲剧。
此次事件的导火线,是王全璋律师在法庭上用手机拍照和录音。而其拍照的对象,却是他作为辩护人向审判长提交的案件材料。对于自己所提交的案件资料,事先没有做好复印备份,而要到法庭上来拍照存档,此诚有点匪夷所思。这种事情就是发生在一个初出茅庐的律师身上亦属于难以原谅的低级错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王全璋先生在法庭上干出这种事来,实难排除外界怀疑此举出自其“蓄意”和“故意”。
王律师后来在“我的申辩与声明”中说,“本人的拍照是基于执业习惯对个人档案文件的证据保存。退一万步讲,即使本人有‘拍照、录音’的行为,面临的也只是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律后果”,“本人是否拍照、录音跟扰乱法庭秩序没有任何关系”。违反法庭纪律与扰乱法庭秩序之间存在哪些细微差别,诚然是个复杂的专业问题,但违反法庭纪律属于扰乱法庭秩序之一种,违反了法庭纪律就必然对法庭秩序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扰乱,这不是最基本的语文逻辑常识么?换言之,身为辩护人的王律师在法庭上拍照、录音,跟扰乱法庭秩序之间不是有没有关系的问题,而是他这种拍照、录音行为本身就是在扰乱法庭秩序。
何以见得呢?法庭上不得随意拍照、录音,此乃最基本的法庭准则,中外皆然。任何未经法官许可的拍照、录音都属扰乱法庭秩序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官可以立即以藐视法庭罪处之,而无需经过审判。环诸全球,至今尚未听说过有哪个国家的法官允许身为辩护人的律师在法庭上录音、拍照。也就是说,律师在法庭上拍照、录音属于绝对禁止事项。
也许有人会说,记者都可以在法庭上拍照、录音,为什么律师就不可以呢?这个问题跟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辩护而记者不可以是同一个道理,皆为法庭上的角色分工不同使然。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与法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距离最近的人士。辩护律师如果在法庭上拍照、录音,那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公诉人和当事人之间的讯问与答辩,严重的甚至会给法官、公诉人及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或心理障碍,从而使庭审无法正常有效地进行,此其一。
其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拍照、录音同样对其本身的辩护工作造成某种干扰,至少使得其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辩护中,他这种半心半意的辩护态度一方面是对法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律师来说,在法庭上不得拍照、录音,这是最基本的执业规则,王全璋律师对此不可能不知道。但问题在于知道了,还为什么要犯呢?更严重的是,既然犯了,那为什么还不虚心接受法官的训诫呢?导致法官对王律师予以拘留处罚的,其实主要不是他在法庭上的拍照、录音行为,而是在其用于拍照和录音的手机被法庭暂扣后,法官要求王律师提供手机开机密码,但王律师自始至终都为提供有效密码,导致手机无法打开。王律师公然违抗法官命令,这是法官对他予以拘留处罚的根本原因。
违抗法官命令,属于明目张胆的藐视法庭,而藐视法庭则是几无辩护空间的犯罪行为。从北京来的王律师在靖江法院起而违反法庭规则,继而违抗法官命令,真不知道他是来办案还是来示威?这不是执业能力问题,而是执业素养和法治信念问题。其行为背后是唯我独尊的自大和对法官与法庭的轻慢及藐视。
最终执行法律的不是律师,亦不是检察官,而是法官。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之治。轻慢法官、蔑视法庭,其实就是轻慢法律、蔑视法治。法官有无权威,是法律有无权威的外在表征。法官受尊重的程度检验着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在法庭上,法官的指令是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的“圣经”和“圣旨”,因为它承载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为它庭审才能有序地进行下去。各个国家都设立了蔑视法庭罪,且此罪唯一例外地可以不经审讯就立即执行,其目的就在于坚决维护法官的权威地位,以保证民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
在世俗世界中,没有什么职业比法官更为神圣。回顾人类法治文明史,只有尊重和善待法官的民族才能真正赢得法治,而对法官缺乏敬畏之心的国家则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在美英国家的法庭上,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对法官从不直呼其名,而是尊称为“大人”(YOUR HONOR),而上至总统下至平民能获得如此之尊称的仅且仅仅只有法官。
但靖江事件告诉我们,我国的法官距离“大人”这样的崇高地位还相当遥远。在法庭上法官尚且难以获得基本的尊重,法庭之外其社会地位如何就可想而知。但法官受到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尊重,实乃法治生成的必要条件。正处于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我们,岂能不敬重法官,不为此等必要条件的形成而努力?
面对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按照自己所需要的立场来执行法律,辩护律师理应保持克制和冷静,而不应恼羞成怒地“闹庭”,将法官的尊严和权威踩在脚下。须知,法官的尊严扫地以尽,就意味着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律师为当事人的权益而“死磕”固然令人钦佩,但如果为之而突破敬重法官的法治底线,那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不尊重法官的人,对法治充其量也是叶公好龙式的喜爱。真要为法治而努力,请从敬重法官开始。法官是法治和正义的守护神。法官权威乃不可或缺的法治秩序生成要件。
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