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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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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考考场又现高科技手段作弊!涉事人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19-06-20 16:17:05 浏览:
    导读: 高考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案情回顾】

    据快资讯报道:高考考场又现作弊,手段高级,监控也难以察觉!一名考生利用眼镜上的摄像头将试卷题目清清楚楚的拍摄给了帮助他作弊的人,然后做好之后再将答案通过电子云传输给考生,所有的一切全部都在卫星的摄像头当中,原本就是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却没想到考生由于粗心大意将东西碰掉在了自己的桌面上老师也刚好走过来,刚好就发现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并控制了为该名考生提供作弊眼镜的林某七和洪某。二人为多名高考学生提供作弊器以传送高考答案,经过调查固定了相关证据,林某七和洪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两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1.林某七和洪某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新增加的罪名之一。立法的本意是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但对该名作弊考生,仍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本罪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而言是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高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组织作弊的,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同样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林某七和洪某可能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本罪也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故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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