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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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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车质量差致战士牺牲?造谣者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08-07 11:06:04 浏览:
    导读: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传播后果的严重程度,编造者或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那周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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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微信名为“天佑众生”的周某,酒后道听途说,编造了东风越野车公司个别人员贪腐,导致所提供的军车质量差,最后造成我军战士在中印边境牺牲及500台军车退货的谣言,此谣言在其亲友群传播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传播后果的严重程度,编造者或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那周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周某的行为造成了民事侵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东风越野车公司人员贪腐信息,与我军战士在中印边境牺牲这消息之间,据周某自己承认是道听途说而来,而这样“加工并传播”对东风公司名誉造成伤害的不真实的信息,侵害了东风公司的名誉权,东风公司有权要求周某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其次,如果周某炮制的虚假信息被扩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周某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然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或将面临诽谤罪的刑事追责。

    “情节严重”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当然,如果周某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或者他编造的虚假信息被转发或点击的次数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度,即使对东风公司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最后,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周某自称自己是酒后听闻,并无损害东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心态。且该散布虚假信息未给东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无论主观与客观方面,周某都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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