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某女子爆料,自己在2017年就读某中学时,被一名外籍男教师骚扰、性侵。当时自己只有15、6岁,而且受害女生还不止一个。
女子提供了外籍老师和学生的聊天记录截图,并讲述了这名老师一般将女生骗到家里、酒店等,然后哄骗女生发生关系。目前,长沙某中学已经在调查此事。
真是太恶劣了!到底是诱骗发生关系,还是两厢情愿呢?女子为什么时隔5年后才举报呢?外籍男老师是否构成犯罪呢?
首先,要看爆料是否属实。
既然女子都贴出了和老师的聊天记录,相信没有一个女孩会拿自己的声誉开玩笑。被骚扰、发生关系应该是真的。
其次,要调查发生关系是否存在强迫、猥亵或其他手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女孩当时未满14周岁,那么即便女孩是自愿的,作为老师明知女孩的年龄,仍然和她发生关系,一样构成强奸罪。
如果外籍男老师利用老师的身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性侵行为,那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次,外籍男老师涉嫌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外籍男老师利用教师身份,和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构成本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修正案于2021年实施,而外籍男老师和女生发生关系的事情发生在2017年,如果没有强奸行为,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很难追究他的这个罪。
当然,如果其在2021年之后恶习不改,有受害女生勇敢站出来的话,恐怕就罪责难逃了。我们希望没有更多女孩受到伤害。如果有,请一定要站出来,让这个道貌岸然的家伙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不能再祸害其他女生。
此外,根据《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附加驱逐出境,是先在国内服完刑,然后驱逐出境。
如果经调查,该外籍男老师犯罪的,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然后将其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