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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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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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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起证券交易所人员犯内幕交易罪看本罪认定的关键

    时间:2021-01-22 17:08:40 浏览:
    导读: 为从根本上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设置了“内幕交易罪”。

    证券投资市场里,投资者的“知情权”特别重要,是投资者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内幕交易存在,直接导致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从根本上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设置了“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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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基本案情介绍:

    史某,男,74年出生。案发前任职于某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部。

    2014年10月,史某利用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具有接触上市公司提交审核的有关业绩增长、分红、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的权限,在工作外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在特殊节点买入卖出相关股票多只,买入总金额共计866万余元,卖出总金额880万余元,非法获利21万余元。

    后史某的股票交易行为被监测大数据系统截获。史某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史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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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史某为何构成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而利用内幕信息,利用内幕消息的重要性和未公开性,在敏感时期进行上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从证券交易成交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及交易次数等维度作出了界定。

    本案中史某作为有权知晓交易证券的内幕信息,并且利用所知晓的内幕信息在敏感时期进行相关股票的交易,在股票交易额维度上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程度,故而构成内幕交易罪。

    04 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案中史某作为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有权限获悉交易股票的各种重要内幕信息,且史某利用了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从事股票的买卖行为,交易成交额达800多万,并从中获利21万元。

    对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最根本的一点是:知悉内幕信息行为人在证券交易中是否利用了所掌握的内幕信息。

    史某作为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若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史某的证券交易行为是正常合规的,并不触犯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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