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审查、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于2013年12月9日被南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王平聚刑事辩护团接受委托后,认为周某某所涉罪情节较轻,首先对其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周某某所涉嫌的该罪名最高才是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较轻类罪名。
一、周某某所售产品大多是销往有资质使用的单位、危害性较小。
周某某也是根据有资质使用的单位招标文件,然后根据中标单位的要求生产。虽然不具备生产资格,但是并未将产品随意销往大众市场,危害性较小。
二、周某某家中有幼儿需要抚养,其妻子又刚刚怀孕三个月,需要周某某的照料。
周某某和妻子有一个小孩,2009年12月8日出生,现在才4岁需要人照料。其妻子也刚刚怀孕三个多月,也需要人照料,无力照料小孩子。其妻子急切盼望丈夫回来,帮忙照顾幼子。
王平聚刑事辩护团认为,周某某不具备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故意。本罪的而要求需要明知故意才构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的会见了周某某,寻找本案的蛛丝马迹,探寻相关的无罪和罪轻证据。并且积极的走访本案知情人士,与此同时做好了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提交了相关的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
最终,本案机关听取了王平聚刑事律师辩护团的法律意见,对周某某进行了不予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