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平聚律师、张解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过程,并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仅仅与其他公司拼车过关,并非事发车辆货物的直接交付人,本案责任主体另有其人。
被告人何某某经营的某顺公司主要从事快件运输代理业务,一般从其他同行处收揽快件并汇总,之后委托有报关资质的公司办理清关事宜并过关,赚取差价。因行业竞争大,近几年某顺公司收揽的快件数量较少,遂考虑和其他公司拼车清关。拼车分两种,一种是某顺公司给比人配载(与本案无关,均是合法报关),一种是别人给给某顺公司配载。2009年10月15日,某顺公司与某港公司协商一致,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某顺公司将货物交给某港运输公司运输,有该公司负责清关及安排、监管车辆,某顺公司支付3元每公斤的运输费用。即,某港运输公司是一个比某顺运输公司更大的快递“收揽人”,收取费用并直接负责清关,属于某顺公司给某港运输公司配载的模式,也是本案事发车辆涉及的模式。
本案案发时(2010年3月2日),某顺公司依照该协议将收揽的货物交给某港运输公司,某港运输公司委托了在海关备案登记的广东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牌车辆承运该趟快件,司机为陈某某。从陈某某持有并准备报关用的载货清单上看,某港运输公司为该车快件的付货人,东莞市某兴国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为报关代理单位。也就是说,某港运输公司在收揽了某顺公司的快件后,将这些快递与自己收揽的货物一并委托了某兴公司进行报关。这是因为某港运输公司没有代理报关的资质(见某港运输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只能委托有资质的某兴公司进行报关。
这便是涉案的几个单位的关系。既然查出该车快件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肯定有人要承担这个不利后果的。但在追究法律责任主体时,应谨慎对待。某港运输有限公司将从其他同行处收揽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交付报关,并收取费用,就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清关,否则便承担法律责任。某顺公司作为拼车清关的一方,支付费用委托某港运输公司正常报关,其没有负责清关的义务,且在交付货物时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在货物过关后收到货物时,应履行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即使某港运输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正常申办报关偷逃税所有关税,某顺公司也不会知道。
回到本案,2010年3月2日事发,2011年3月14日以代理报关的某兴公司名义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5月18日将被告人何某某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之所以跳过付货人某港运输公司直接查到某顺公司来,是因为简单听信几个真伪不明的证人供述,认为某港运输公司就是某顺公司或某顺下属公司;在查询某港运输公司在香港没有注册登记资料,更是出具备忘录一份(暂不论是否故意);某港运输公司在香港没有注册资料。该种侦查逻辑让人瞠目。因辩护人已提出新证据,在香港税务商业登记署查到某港运输公司的商业登记信息(见附件三)。
因此,不论从载货清单上的交付人,还是从《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力义务分配,某顺公司完全不应成为本案的责任主体。相反,被告人何某某恰恰是本案的受害人,其从前手处收揽的快件没能实际交货,致使很多货主前来追讨或索赔。
另外,本案涉案货物均为快件,因其特殊性,本案责任主体也应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