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系香港人士,刚刚参加完高考,来大陆读书,为赚取生活费用,多次从香港携带仿真枪,其焦耳超出大陆规定。在海关警告过一次后,陈某某仍携带违规仿真枪支通关,最终被警方抓获。
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起诉到法院。其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慕名找到王平聚刑辩律师团,要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研究案卷的来龙去脉。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
一、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动机单纯,危害不大,为赚取生活费受他人指使才携带枪支,应属于从犯。
二、陈某某自身勤奋好学,被知名大学录取,并且香港区议员郑先生和秦先生出具求情信。
三.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四、涉案枪支入境时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五、大陆和香港法律有差异,涉案玩具枪在香港市场均属公开销售。
为支持上述观点,王平聚律师辩护团当庭提交一下证据材料:
1.陈某某高考成绩单;2.知名大学录取通知书。3.求情书。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入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少量报酬,受雇参与作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家庭状况、个人求学等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十二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武器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赃物2支枪支等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