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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贵神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在抗击疫情,保障充足的防疫物资成为压倒一切需求的特殊情形之下,快,成为新一轮财富密码。只不过快,因为程序过程的省事,以及低估了特别时期进行交易的障碍,有的时候,会带来难以承受的法律后果。轻则带来履行合同的各式民事纠纷,重则触犯刑法,深陷牢狱。
纵观疫情时代,发生多起防疫物资的供销纠纷,部分实属合同民事纠纷,但也爆发出相当数量的合同诈骗行为,而最常见的罪名就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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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二者的区别首先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即是否有签订经济合同。
其次,签订的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也是区分二者的要点。
更重要的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应当明确的,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不仅限于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合同。
可以这么理解,即便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形之下,省略了寻常签订及履行“合同”的程序性环节,但依然要在交易行为中能实质性地探寻到签订、履行合同的操作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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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们团队承办过的一个相关案件来做说明。基本案情如下:
韦某,男,99年出生。2019年底在疫情发生之后,防疫物资紧缺让韦某看到了发财的机会。医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意味着金钱,网络上、朋友圈里,充斥着防疫物资的供求信息,而且交易行情一日数变。交易速度大大加快,快到只要电话沟通ok,立刻带上现金交易。所有的交易货物人员资质的考察、货物质量约定条款及交易保证等通常的环节都被省略了。
在疫情期间如此特别的交易环境中,韦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阿乐”,阿乐说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等现货。韦某于是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并在2020年2月、3月、4月分别收取了李某等5名求购者的98万货款。而无一例外的,这些购销合同都因为“阿乐”的缘故未能履行。在拿不到口罩等货物,又无法退还已收款的情况下,韦某被被害者举报,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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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还是处罚相对较轻的合同诈骗罪?抑或只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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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韦某的家人到律所来委托了我们,我们迅速安排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韦某,了解基本案情。
从韦某描述的事实来看,案件符合民事合同纠纷的外观,因此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到公安机关提供的更多的案件事实才能进行判断。
而当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能阅卷之后,我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再结合韦某的解释,我们确定了辩护思路:韦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更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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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韦某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的过程中,且被害人因此作出了错误的财产处理并遭受损失。
其次,韦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就相关防疫物资的交易进行磋商并达成交易合意,属于口头订立合同。客观上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者,合同诈骗罪本质上也是一种诈骗罪,其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在适用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故韦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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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在韦某涉嫌诈骗这个案件中,韦某稳定供述了被指控的5单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而我们的辩护思路是韦某更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与韦某对自己的辩护并不一致。这个辩护角度差异源于:
作为辩护律师,定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下,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即辩护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见情形下,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
因此,在当事人对指控的诈骗罪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仍然可以独立地提出当事人构成相对较轻的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