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6月21日,26岁男子李某某在节食54天后离世。该男子因大学毕业后常自言自语,经人介绍去了康养中心治疗,参加该中心由气功大师刘尚林主持的“停食养生法”,该气功大师宣称,李某某70天不吃饭病就会好起来。
据悉,刘尚林还在瑜伽、健身操中植入拍手动作,宣称拍手可抵抗新冠肺炎疫情,治疗癌症、糖尿病等。
7月18日,根据黑龙江伊春铁力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消息称:“气功大师”刘尚林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逮捕。
那何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量刑分两档,基本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利用迷信蒙骗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关键。
量刑的关键在哪里?因果关系作用力的大小,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之一。
曾经发生过的一个真实案件:张某明知荣某患有疾病,仍多次利用迷信给其看病。在进行第三次为荣某看病时,荣某哮喘疾病已急性发作,张某仍对荣某采取掐太阳穴、摁后脖颈、拍打后背、烧符等迷信手段进行看病,致使盘坐在地的荣某死亡。
后根据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死者荣某符合因肺部疾患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外伤、疼痛、惊吓等因素可诱发并促进原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发展”,认定张某实施的多次迷信行为以及掐太阳穴、摁后脖颈、拍后背等客观行为与被害人荣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张某的行为符合利用迷信蒙骗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但荣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因其肺部疾患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张某对荣某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故最终法庭对张某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气功大师”刘尚林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逮捕,他是否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还需要后续更多的侦查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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