戍某某在某一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团伙中充当着“看风”、“搬运物”、“清点货物”的角色。核定偷逃税额为人民币3千多万,公诉机关指控戍某某的工作对走私普通货物有着帮助作用,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王平聚律师团队接受了戍某某亲属的委托,因案情复杂,涉嫌的偷逃税额特别巨大,为弄清案情,承办律师多次对案卷进行了阅读和研究。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为其提供了以下辩护:
一、被告人戍某某是从2014年2月上旬才开始参与戴某某的走私事务,此前都是纯粹担任戴某某的私人司机,所以此前老板戴某某的税款应该从戍某某的金额中扣除,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戍某某没有在扣林山边境指挥搬运货物和清点件数。这是指的2013年10月那一次,戍某某开车送“大头”上扣林山边境,自己没有参与任何指挥搬运与点货的事情,只是在周围闲等。郑某某与宋某某所谓“指挥搬运”,事实上戍某某在等待“大头”,时间久了布耐烦而发牢骚催促,那些越南人本来就听不懂汉语,戍某某无法指挥;郑,宋二人所谓戍某某叫他们“把货用帆布盖好”,不过是转告一句老板戴某某的话,也没有指挥的意思。《起诉书》指控的在扣林山边境“清点件数”,戍某某也没有做过,对于该项指控,戍某某的供述中没有反映参与过,而只有郑某某一人的指认,孤证不足以认定事实。
三、被告人戍某某参与联系运货司机、在猛侗街望风、在盘龙村点货,都不是连续和长期参与,其参与走私的程度较低,应该减轻处罚。(一)关于联系运货司机,只有在2014年2月份打电话叫过两次,都是老板戴某某已经安排好了司机,被告人戍某某只是按老板的吩咐打电话给其中一人,通知其今晚有货要拉而已,此前都没有联系过司机。(二)关于在猛侗街望风,是案发前一个月即2014年四月底(据戍云雄供述)或者五月初(据老板戴海成供述)才开始从事。(三)关于在盘龙村点货,只有两次。此事有专人负责,戍云雄的参与是由于该人临时请假。关于上述事实的证据,对于被告人联系司机、望风、点货的指控,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从开始参与走私事务以来是否一直在做这些事,“存疑的利益归于被告人”,加之望风、点货两项行为,都是戍某某主动招供,并无他人指认,反映了被告人坦白的态度,其证明力是较高的,其关于参与程度的供述也是可信的。
四、被告人受雇于戴某某当私人司机,每月只领取4、5千元固定工资,并没有获取逃税的利益,其非法所得较少。
五、被告人从参与走私以来,参与的都是走私事务中零散和次要的事情,其主要职务仍然是司机,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七、最后,本案走私活动能决定偷逃税款的是报关缴税行为,而戍某某参与的并不在内,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戍某某偷逃税款3千多万,这项责任不应该直接由戍某某承担,应该根据戍某某对走私活动的参与程度、在走私团伙中起的次要作用,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和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对戍某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在进行该案的判决宣判时,当被告人戍某某及其亲属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脸上都呈现出满意的表情。也是,根据该案的案情、戍某某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如此之高,其判决结果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的能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