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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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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P2P平台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辨析

    时间:2019-07-30 11:37:03 浏览:
    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虽然两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集资诈骗罪还需要集资人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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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从P2P平台的本身特性来看,其本身公开宣传的方式、针对网络上不特定的客户和投资人,而借贷关系本身又多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因此,从表面上看,P2P平台的行为“天然”地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构成要件。现实中众多P2P平台爆雷跑路,多数根本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吸储批准,直接违反了法律要求的吸收公众存款合法不得违背的四性中的“合法性”。再加上“资金池”这个“暗雷”,直接打穿了“中介定位”这道合法合规的防火墙。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达到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或者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

    从涉案平台案例显示,也有相当一部分平台被认定为触犯集资诈骗罪。我们在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不同的角度比较两罪。很明显,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厘清了其中一些模糊的界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如果平台有这几种行为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虽然两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集资诈骗罪还需要集资人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亦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从实务中观察,我们也不可轻易因为平台“暴雷”,造成投资人重大亏损的结果,即草率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充分考虑实际平台控制人投入项目的资金比例、自我挥霍的资金比例以及造成亏损的各方原因等综合分析。最后,对于行为人利用投资人后期投入资金偿还前期资金的部分,显然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以新还旧”部分的资金,也应当剔除。

    结束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打击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二者有相似之处,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但因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在主观方面的不同也是两罪明显的区别。辩护律师在实务中能够准确辨析其中关键点,是为当事人带来有效的法律辩护的基础,也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实务经验,帮助检察官、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履行职责之所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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