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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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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10-18 09:07:56 浏览:
    导读: 一、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1、律师教唆或诱使被追诉人翻供。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翻供,不再承认以前所做过

    一、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


    1、律师教唆或诱使被追诉人翻供。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翻供,不再承认以前所做过的有罪的供述,如果会见时侦查人员不在场,侦查机关立即就会怀疑是律师做了手脚,教唆被追诉人翻供的。即使侦查人员在场,也可能因为律师的一个表情、一句话认为律师实际在暗示被追诉人翻供,律师是百口莫辩。侦查机关对于律师会见的普遍担心首先就在于犯罪嫌疑人会见后翻供,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以前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经过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很严重而翻供;有的是受到了一些不正确思想的蛊惑,认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而翻供;有的是侦查机关的确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被追诉人因此翻供的。但不管什么原因导致被追诉人翻供,由于侦查机关对律师从观念上的敌对情绪,律师往往是被追诉人翻供的第一怀疑原因。


    2、律师教唆被追诉人谎称刑讯逼供或诱供。


    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被追诉人所叙述的案情和案卷中的供述一


    般都有出入,几乎所有的被追诉人这时都会讲侦查机关是如何刑讯逼供或诱供,或不全面记录其供述中的辩解的。律师如果将被追诉人被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情况向检察院或法院反映,侦查机关首先会说明自己从未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其次可能就会收集证据,证明律师为了达到翻供的目的而唆使被追诉人谎称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被追诉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强大威慑力,也会被迫承认自己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有关刑讯逼供或诱供的话是律师教导其这么做的。其实被追诉人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就是为了推翻自己以前所做过的有罪的供述,侦查机关会认为律师的目的还是在于帮助被追诉人翻供。


    3、律师泄露同案犯的供述构成串供。


    律师在会见时,有时是为了核实案情,有时是为了改变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有时是为了证明被追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有时可能是回答被追诉人的某个问题,会将案件中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透露给被追诉人。虽然律师的目的并不是有意将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透露给被追诉人,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被追诉人知道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后,可能就会从新的事实、新的角度去改变自己的口供,律师实际起到了串供的作用。司法机关发现被追诉人的供述本来与其他同案犯存在差异,但后来改变了供述,且内容与其他同案犯吻合,司法机关可能就会怀疑律师串供,并对律师的会见情况展开调查。


    4、律师泄露案卷材料内容。


    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中的内容透露给被追诉人,或者说案件材料


    中哪些证据(鉴定结论除外)可以透露,哪些不能透露,哪些证据在什么阶段可以透露,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有不同的认识,有认为开庭前不能向被追诉人公开的,有认为物证、书证可以在开庭前向被追诉人透露的,也有认为庭审前所有的材料均应征求被追诉人的意见的。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因此司法机关对于律师将案件材料披露给被追诉人的做法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反应,最糟的一种情形可能就是认为审判前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律师泄露其中的内容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这样的风险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5、律师唆使被追诉人妨害司法程序。


    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法律规定最多为一个半月,很多复杂的案件律师在庭审前来不及阅卷和准备,而律师申请延期审理又很难获批准,有的律师为了获得必要的开庭准备时间,可能会与被告人商量好,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由另一名律师出庭,被告人当庭要求另行委托律师,法庭只能宣布休庭,待被告人另行委托律师后再重新开庭。律师这样的作法,被司法机关察觉后,很可能被视为是一种妨害司法程序的行为而向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甚至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李庄案”中,李庄曾向龚刚模面授一计,说开庭时会为他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拒绝辩护,法院会为龚指定新的辩护人,但龚一定不能答应,坚决要求李庄辩护,案件就不能开庭,这后来成为了李庄干扰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罪状”之一。


    二、来自被追诉人及其亲友的风险


    1、要求串供、改变证言、伪造证据的风险


    律师在会见被追诉人前,被追诉人的亲友很多都会要求律师代为传话,告诉被追诉人审讯时哪些能说,哪些千万不能说,哪些应该怎么说;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被追诉人很多也会要求律师托话给其亲友,让亲友去找证人重新出具证言,或伪造某个证据,或与同案犯设法串供,有些被追诉人还会直接要求律师去做上述工作。这些是律师会见中最大的风险,律师在会见中稍有不慎,架不住被告人亲友的恳求或利诱,而代为传递了这些信息,是确实违反了法律,将会导致不折不扣的牢狱之灾的;但这也是一种最普遍的风险,几乎每一个案件律师都会遭遇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有些被追诉人的亲友还会将与律师的谈话私下录音,律师在谈话中如果口风不紧或言辞不当,这些录音就是律师串供或唆使他人改变证言、伪造证据的证据。


    2、传递“假立功”信息的风险


    有的被追诉人的亲友由于本职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知悉了他人的犯罪线索或其他破案信息,为了帮助被追诉人减轻刑事责任,被追诉人的亲友会将这些线索或信息告诉律师,要求律师在会见时转告给被追诉人,然后由被追诉人进行检举揭发,使追诉人得以“立功”。律师传递这样的信息的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2009年湖北宜昌一名律师就因为帮助被追诉人传递“假立功”的信息及其他一些情节,以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传递其他违法活动信息的风险。


    被追诉人和亲友可能还会要求律师在他们之际传递如下信息:贿买有关办案人员或看守的信息;为了争取取保候审而要求被追诉人“装病”的信息;隐匿、转移赃款的信息等等。律师如果进行了这些行为,很可能构成行贿罪、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等犯罪的共犯。


    4、传递书信、进行拍照录像或通话的风险。


    有的被追诉人亲友会给被追诉人写家信,信里的内容仅仅是安慰鼓励的话,要求律师在会见时传递给他;为了知道被追诉人的近况,会要求律师会见时拍照;有的要求律师会见时,将手机交给被追诉人,由被追诉人与其亲友进行通话。不管被追诉人与其亲友的上述联络内容是否涉及案情,这些行为本身都是违反看守所的规定的,而且最可怕的是律师还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被追诉人和其亲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工具,例如传递的信件、手机通话内容里有双方事先约定的“暗语”,这些“暗语”就是在传递非法信息,传递的信件、香烟等物品里夹带有其他的东西,例如毒品、串供的纸条等,这样律师的一个不谨慎的违犯行为将导致很严重的后果。


    5、“李庄案”带来的新风险


    最后特别要说的一个风险来源是李庄案发生后,天下人都知道检举揭发自己的律师可以被认定为“立功”,因此被追诉人,特别是面临极刑而又没有减轻处罚理由的被追诉人,可能就会打起律师的主意,在会见中诱使律师说违规的话、做违规的事,甚至无中生有,指证律师在会见时如何唆使自己串供、翻供,如何告诉自己他去唆使证人改变证言,如何告诉自己他怎样去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这种风险虽然和被追诉人本人的良心道德有关,但求生的强烈力量足以让人做出任何逾越任何价值观念的举动,因此律师可能成为自己帮助的人偷生的牺牲品。这种风险虽然至今只有一例,但其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却是巨大的、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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