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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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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10-18 09:13:45 浏览:
    导读: 一、委托律师会见的最早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

    一、委托律师会见的最早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即可以委托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1、律师法的依据

    20086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的律师会见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3、相关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2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7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也会考虑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帮助:(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从检察院复印完案件的卷宗材料,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问题进行重点发问,并依法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初犯,是否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在抓捕的过程中有无拒绝抗拒、逃跑的行为等等。


    五、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主要是告知其开庭程序以及对有疑点的案件情节再次进行核实,着重强调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认罪,由其阐述悔罪的表现。如果认为无罪,则根据案件的证据及法庭审理情况,做无罪的辩护。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日期等。(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5)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六、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的关系

    律师在会见完毕后,一般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独立(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后)或者协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七、律师会见能否让犯罪嫌疑人改变以前的供述?

    在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近百起案件的家属要求律师进去“捎话”,让在看守所里的亲人改变以前的陈述,以使量刑的时候能够从轻、减轻或者无罪,针对该问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郑重声明如下:

    1、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公安、检察人员有诱供或者刑讯逼供的现象,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检举或者控告,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今后的讯问过程中必须如实回答,律师会在法院庭审阶段,对该证据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2、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而家属为了能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从而让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的行为,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有刑事辩护律师一律予以拒绝。

    3、律师会见时会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公安、检察、法院讯问的义务,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律师会见时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属于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不要为了哥们义气、或者其他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独自承担,从而达到包庇他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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