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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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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场埋尸案:追究当年新晃警方及相关部门官员的渎职责任才应该是关注的重点

    时间:2019-06-24 09:33:45 浏览:
    导读: 2003年发生在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其实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新晃一中管工程质量的干部邓世平因为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异议妨碍了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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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发生在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其实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新晃一中管工程质量的干部邓世平因为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异议妨碍了校长外甥杜少平赚取额外的利润被杀害。基于利益与仇恨的谋杀自古以来就是杀人案最主要的形式。令全社会震惊与惊悚的是如此简单甚至可以说作案手段笨拙的杀人案居然在16年间没有被侦破!

    2019年4月新晃警方从扫黑除恶行动中获得杜少平杀害邓世平案的线索并雷厉风行地采取行动,挖开操场寻找尸体并进行鉴定,等待凶犯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从这一点看,要为新晃警方的表现点赞。然而,从刑事侦查的逻辑上来说,当年的新晃警方对邓世平案没有侦破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个别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可能干预案件正常处理的其它部门负责人都应该以渎职罪追究责任。

    一个人被家属报案失踪极有可能是刑事案件,所以失踪案件警方应该重点调查,调查失踪者失踪的动机是最基本的方法。本案中,邓世平没有任何精神病历史,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和一份稳定的工作,失踪前一天还在与同事下棋并准备腊肉过年。这样一个神智正常、热爱生活的人怎么可能无缘无故离家出走?可能的同案嫌疑犯校长黄炳松事后散布死者携款潜逃等谣言不也是因为失踪的动机完全不成立吗?能轻易排除离家出走的情况下,就应该马上启动刑事立案进行侦查,而谋杀也应作为重点的侦查方向。

    一旦往杀人案方向侦查,绝大部分谋杀只有三种情形:基于谋财害命的绑架抢劫杀人、情杀、仇杀。本案能轻易排除前两种情形又能轻易确定仇家,那侦破案件不是轻而易举了吗?

    从现在暴露出来的细节来看,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新晃警方当时真有意侦破案件,找几个小学四五年的学生去也把案件破了。邓世平失踪前一天只与学校姚老师及杜少平在一起,杜叫民工罗某喊开姚,理由是杜要送柑子给姚,姚反身回去找邓被罗拉住。姚老师在邓失踪后肯定能意识到事情不正常,姚走的前后就应该是杀人的作案时间。作为最后与被害人在一起的姚老师及他提到的罗某是最重要的证人,重点进行询问这两人并附带讯问杜手下所有施工人员,案件的线索能很容易获得,因为作案地点就应该在学校。

    如果上述情况还带有推测的成分,那么从新晃警方的上级怀化警方接到家属向省厅举报转来的材料派出邓水生警官来调查,到邓水生警官轻易从现场提取了血样准备做DNA鉴定,再到最后的不了了之,这过程中显然存在渎职的情况!无论血样是否是死者的,都应该有个结果并向家属交代。死者家属找政法委的杨书记,竟然说失踪要由家属负责,他这样胡说的依据是什么?家属找检察院才得到符合常识的信息:黄炳松担任校长十多年与很多官员包括检察长的关系都很好,我们不敢帮你。

    在一个县里,唯一的高中校长权力是非常大的,所有官员都有子女亲戚可能在上学的事情上有求于校长。他有笼罩一切的关系网所以敢于干最血腥的犯罪或者包庇最血腥的犯罪。呜呼!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人命在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心里真有如草芥!

    追究凶犯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追究包庇凶犯的渎职犯罪更为重要,失去了保护伞的凶杀案会大大减少。这也是中央扫黑除恶强调打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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