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宗X贵、黄X安成立油脂公司后,随即购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标识,并雇佣员工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的食用油,同时宗X贵、黄X安还对外销售其购买的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则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故此,上述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宗X贵、黄X安系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设立油脂公司,该公司成立之后主要从事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宗X贵、黄X安作为油脂公司的设立人,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设立油脂公司,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陈X孝明知油脂公司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仍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数罪并罚。此外,刘X勇等人在明知油脂公司生产、销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买并销售,犯罪数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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