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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诉机关指控吕某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并建议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吕某,男,77年出生。红X传媒有限公司大股东,总经理。2013年,晚报新闻有限公司下属广告公司进行综合类行业广告独家代理权招标,吕某找到时任晚报新闻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帮忙,表示中标后将酬谢60万元。张某同意,在招标流程中给予吕某指点,红X公司顺利中标。2014年,张某两次找红X传媒公司吕某借钱,吕某出借了70万元。后吕某行贿张某之事东窗事发,至吕某被羁押之时,张某仍未偿还其向吕某借的70万。经过调查,相关证据固定,公诉机关将吕某起诉至法院。指控书称吕某在担任红X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使红X传媒公司获取晚报新闻有限公司综合类行业广告独家代理权,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60万元,情节严重;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钱”的名义,送给张某70万元,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02 吕某承认第一笔60万是为感谢张某的帮助,使红X传媒公司顺利中标,获得晚报综合广告类独家代理权。但对第二笔70万的性质,吕某辩解是借款,并提供了几组证据证明。
其一,从吕某的笔录及张某的证言中,对于本笔70万元款项,主观上两人均认为是借款,而且是张某主动要求吕某出借。
其二,吕某提供了借款期间其与许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吕某将拥有的红X传媒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许某。主观上,吕某并无继续向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需要。
其三,在供述中吕某提到,吕某出借后曾经向张某某催讨借款,但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还款,此供述也与张某对不还款的证言相一致。
吕某同时提出:主观上,吕某个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需求;客观上,检察机关也未用证据查实吕某向张某“谋取不当利益”具体是什么,没有形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同时退一步分析,检察机关将吕某的70万元借款,主观认识从“借款”转化为“行贿”,也是基于张某不还款的勒索行为而发生。该行为实质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第三款:“勒索”情节。本款的规定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故此,吕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行贿罪。
03 即吕某辩解的核心是:检察机关并未查证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在案证据并未证明自己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犯行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4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吕某送出的6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吕某个人借给张某的7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吕某作为红X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招标活动中,为红X公司谋取竞争优势,给予晚报新闻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张某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吕某犯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结合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吕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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