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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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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公司一审被认定行贿45万元,二审改判不构成犯罪,行贿罪中是如何认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时间:2019-12-30 10:38:50 浏览:
    导读: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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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背景及一审情况

    虹电子公司系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朱某,系虹电子公司总经理。2010年虹电子获深圳某区高新开发园区管委会许可,入驻该开发区。而2011年,公司总经理朱某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好处费给高新区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厂房租赁的工作人员林某共计45万元,虹电子公司被区检察院以单位犯罪公诉至区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朱某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为公司入驻园区及承租园区厂房过程中,以行贿手段谋取竞争优势,为虹电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给林某的45万元的行为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判决虹电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朱某系虹电子公司的总经理,是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判决作出后,虹电子公司和朱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有2点:园区工作人员林某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索贿?收受45万元的林某是否为虹电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在行贿罪构成的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案件第一个争议焦点: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朱某是在为虹电子公司租赁厂房过程中被林某以“装修费”之名索要好处费,

    林某凭借其在高新园区经办租房管理的职务便利,向入驻园区的虹公司索要钱财,而后者入为了顺利入园,不得已而同意向其支付好处费,林某的行为属于索贿的行为。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案件的证据显示,虹电子公司已经被政府确定为高新企业,而且在2010年8月已经取得了高新区的批复文件,允许虹电子公司进驻高新区,并且明确了园区内M-1房为虹电子公司所进驻的厂房;

    虹电子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显示,其是以每平方米60元价格承租;同时也提供了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关于租赁闲置厂房的协议价格公告显示,证实高新区空置厂房的最高调剂价为60元每平方米每月。即虹电子公司并未在租赁厂房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即无论是虹电子入驻园区,还是租赁园区的厂房,均不是依靠林某的帮助行为。故不能认为林某为虹电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法院最终做出了虹电子公司无罪,朱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园区工作人员林某索要“装修费”45万的行为被认定为索贿;向林某支付45万元款项的虹电子公司未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法院最终做出了虹电子公司无罪,朱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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