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买卖、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三大类。因此若通过“特殊渠道”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打听了解到“内幕信息”,再建议或通过他人买卖证券股票,达到情节严重的,或构成内幕交易罪。
01 内幕交易罪的两类主体: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主体是特定主体,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所谓的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另一类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但界定此类人员时应严格限定在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以防不正当地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适用范围。
这类人员包括: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一类人员具有特殊身份,或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或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下面这个案例的主体,即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
02 案件基本介绍
李某:案件被告人; 江某:北京A公司实际控制人; 战某:上海虹公司董事长
2015年12月,北京A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与上海虹公司董事长战某,就上海虹公司收购北京A公司有关“美好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又进行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上海虹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虹公司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知北京A公司100%股权。北京A公司江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6年1月初,将“上海虹公司拟收购北京A公司美好在线优质网站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李某。李某随后通过潘某证券账户买入上海虹公司股票19余万股,成交金额876万余元,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138万余元。
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内幕交易罪,公诉至法院。
03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李某被法院认定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04 李某缘何构成内幕交易罪?
根据刑法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主体分两类,一类是所谓的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另一类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案中,上海虹公司收购北京A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在未公开发布之前,与收购事件无关的李某即从A公司实际控制人口中得知此消息,李某即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中的另一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即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人员。
客观方面,李某利用自己从内幕人员知情人江某获取的内幕消息,并通过他人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了交易额高达876万元的股票买卖行为,获利130万元,属于在涉及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且程度达“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