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王平聚律师团为集资诈骗做无罪辩护

    时间:2015-12-10 16:59:14 浏览:
    导读: 王平聚律师团最近接到多个老板家属的慕名求助,这些老板大多是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对此王平聚律师团对集资诈骗罪做出简要分析,

    王平聚律师团最近接到多个老板家属的慕名求助,这些老板大多是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对此王平聚律师团对集资诈骗罪做出简要分析,为企业家们找到法律的边界,免得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

    集资诈骗罪一般有三部分构成:1.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集资。3.且数额较大。本罪名的关键点就是第二项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所谓诈骗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虚构资金用途,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个人30万元;单位150万元)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单位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200条规定了单位触犯集资诈骗罪,对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根据2010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与筹资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不能返还。

    (三)携款逃匿。

    (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王平聚律师团提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涉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做辩护:

    1)对于骗取资金数额较小,且情节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认为集资诈骗。

    2)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夸大集资项目的前景,夸大集资回报后因市场风险或管理不善,应该追究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3)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