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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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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人群的刑事犯罪与惩治问题

    时间:2015-05-31 19:36:04 浏览:
    导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外交特权与豁免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派遣国和接受国更好的展开外交活动,然而在现实国际环境下却出现滥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外交特权与豁免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派遣国和接受国更好的展开外交活动,然而在现实国际环境下却出现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这种情况还有泛滥之势。外交代表利用外交邮袋免检的特权走私珍贵文物、货币、甚至是军火。例如1917年,挪威警方在德国外交邮袋中发现了炸弹,德国人想用这些炸弹炸沉离开挪威港口的船只。[7]

    从上述情形来看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五花八门,且主体都是外交人员,这就给东道国的预防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从国际外交实践中,一般而言,存在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1、与派遣国协商,要求派遣国放弃管辖豁免。

    所谓协商,其实是接受国向派遣国施加压力,要求接受国自己惩罚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代表,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几次。1985年,赞比亚在其驻伦敦使馆三秘涉嫌通过巴基斯坦外交邮袋往英国走私大约120万英镑的海洛因,后被英国当局发现,巴基斯坦同意放弃豁免。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督促外交代表遵守当地法律。[8]

    2、宣布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或使馆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

    在实践中,不受欢迎人宣布主要有两个理由:由于外交代表个人的弱点出现的犯罪问题,或者利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做幌子从事危害接受国政治安定的敌对行为;第二种行为是针对别国的宣布本国派遣的代表为不受欢迎的人的报复行为。但是,这样做毕竟是与国际交往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因而属于例外的情况。[9]接受国一旦宣布外交代表为不能接受或者不受欢迎,则派遣国就应该无条件的召回所派遣的代表,否则将面临着被驱逐的危险。依据公约第9条第1款,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3、断绝外交关系,驱逐外交代表

    历史上曾发生这样一个外交事件,1917年苏联驻德国外交代表在运送到德国的外交邮袋时,德国特工装扮成搬运工把木质外交邮袋摔碎,散落了一地的宣传布尔什维克党的,这是当时苏德签订的《布列斯特合约》所禁止的,德国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断绝外交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是对抗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最有严厉的手段,但是这种手段具有最后性和终极性,一旦使用就意味着两国外交关系的终结,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两国之间慎用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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