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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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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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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浪狗伤人长期投喂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合情理

    时间:2020-09-14 10:23:42 浏览:
    导读: 我们期待的是,让真正的动物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希望的是,付出爱心的人们能得到社会赞赏的目光和对待,而不是承担“赔偿款”这样的“褒奖”方式。不要冷了善举者的心。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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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流浪狗的出现,犹如城市的皮肤顽疾,揭示的是都市中生活的人与动物不和谐的关系,及城市管理中相关管理行为的不完善。

    流浪狗致人伤残,在真正主人缺失,无辜伤残者治疗需要费用的情形之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爱心行善举的长期投喂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合情理。

    事情起因于2019年9月,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买菜途中被一流浪土狗撞倒,后经鉴定伤情达十级伤残。在找不到真正主人情况,又需要治疗费情形之下,昝某一纸诉状把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万某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正安法院判令要求万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过遵义中院审理,昝某与万某达成调解,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爱心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狗对投喂者形成一种依赖关系,投喂者事实上构成动物的“管理者”。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被侵权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侵权者的免责、减责事由。

    故正安法院依法判令投喂者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出发,是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此案一经披露,在网络上炸了锅。网友议论纷纷,形成两种意见洪流。深受流浪狗侵扰之苦的网友认为,法院判的好。而持相反观点的意见则是:好人这么不能做了?!保护动物难道错了吗?!

     

    一方面,投喂流浪狗,无疑是一份善举,爱心的表现。这样的善举是对另一种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不以利益为导向为目的。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类似善举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应当被社会所推崇,褒奖。

    另一方面,我们的城管、农林等对流浪动物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我们的社区或街道办或防疫部门,是否已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是否制定了相关的预防措施、责任承担方案?如果在管理行为中存在漏洞、缺失地方,诸如发生流浪狗伤人的事故,是否对受害者提供相关的救济手段?

    城市管理工作庞大复杂,再多的治理手段和措施都可能不尽完善,存在漏洞。因此我们需要并鼓励市民秉承良善风尚,投入到共同治理,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治理中来。这些善举无法一一列举。但没有利益导向,抱持着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义务投喂流浪狗的行为,毫无疑问,属爱心善举。笔者以为,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当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将此类投喂流浪狗的行为归类到“事实管理人”行为中。

    诚然,法院的做法无懈可击。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审理规定。原告未起诉相关的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法院遵循程序审查,不能判令未列入被告人名单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仍然从上诉前调解的行为中,从爱心投喂者万某最终承担4万元的赔偿款新闻中,感受到深深的遗憾。

    我们期待的是,让真正的动物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希望的是,付出爱心的人们能得到社会赞赏的目光和对待,而不是承担“赔偿款”这样的“褒奖”方式。不要冷了善举者的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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