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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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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疑似病人的这两种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0-02-15 12:56:43 浏览:
    导读: 对触犯本罪的,刑法规定了两类刑事责任:一是在第114条里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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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疫情肆虐之下,有两类寻常时候肺炎疑似病人的正常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我们警惕:

    一类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第二类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在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全国已经有多起类似行为被立案调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缘何疑似病人两类寻常行为在此特别防控时期会涉嫌犯罪?又会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

    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的界定:

     疑似病人,是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表现的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进行诊断, 临床表现为,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而没有进行实验室检查,也就是医学上常用的临床诊断病人。如果被观察后确诊,则转为正式病例(确诊病例)。病人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02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打击的行为包括,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在认定时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而对公共安全的解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

    对触犯本罪的,刑法规定了两类刑事责任:一是在第114条里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本罪刑事责任基本挡;二是在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对本罪的理解为,本罪不需要构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涉嫌犯罪。

    03 疑似病人隐瞒行踪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行为的定性分析:

    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途径和方式强烈程度,1月20日,我国卫健委已经发布第一号令,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故可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一旦确诊,将存在强烈的传染性和危害性。而在确诊前,如果有拒绝隔离治疗,隐瞒行踪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行为,实质上,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故疑似病人的这两类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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