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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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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区别的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19-03-23 15:49:42 浏览:
    导读:   一、什么是 合同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

      一、什么是 合同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 非法所得 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 第三人 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 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 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 证明 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 诈骗 的目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行为人 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 合同诈骗 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 司法机关 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4、 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 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 构成要件 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民事 欺诈 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 不作为 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三、如何甄别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中的 合同纠纷 ?

      我国现行《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将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单列为“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把握二者的界限,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甄别:

      第一,首先看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合同诈骗行为人假借 合同的形式 进行诈骗犯罪,是经济流通领域的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投其所好,用低价卖高价买的犯罪手段,引诱受害方上当受骗。像无贷称有货,无款称有款,无经营资格谎称有经营资格。甚至把他人的货谎称为自己的货,造假证明、假印章、介绍信、 假合同 、为合同提供假担保,付款开具假支票、假 汇票 等合同诈骗行为。而合同纠纷中只存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 违约责任 的争议,而不存在合同的诈骗行为。

      第二,从对合同 标的物 的处分情况证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在正常的经营中,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当事人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实际履行合同的,双方为履行合同互通情报和及时磋商。而合同诈骗则不同,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合同的标的物。一旦目的得逞,其行为必然反常。如:骗得货款携款潜逃,收货后将货物转移藏匿不信款、 搬迁 营业场所,收货后低价倾销、恣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等。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利用合同形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而合同纠纷中多是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争议,如迟延交货,延付货款,合同标的物的规格、价格、质量、数量的差异而导致的是非之争。而无潜逃、藏匿、搬迁、躲避之行为。

      第三,当事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是甄别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标准之一。若行为人根本未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又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目的得逞后,千方百计的托关系、找门子,甚至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庇护,以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 皮包公司 合同诈骗犯罪常用的手段。例如某案件:某皮包公司高价从山东骗得二十万元的合同标的货物,收货后低价倾销又不付款,得知受害方以合同诈骗罪报警,为逃避刑事追究,捏造 产品质量 不合格的理由以原告的身份抢先提起了不良 诉讼 ,而 公安机关 以案件已被 法院 作为合同纠纷立案为由不予 刑事立案 ,法院又因 诉讼费 的缘故不向公安机关刑事移交。其后,受害方虽然在诉讼中提起了反诉,也获得了胜诉,但去因收货方已将货款挥霍致使案件 无财产 可执行而中止,受害人叫苦不迭,社会影响不佳,由此看来,这显然是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所以,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认定,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法律共识,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即时发现合同诈骗犯罪,及时 立案侦查 和依法惩处,不使犯罪分子有任何可乘之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例如,有些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须是 公司 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 私刻公章 或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 后他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利润,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五、案例分析

      张某与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没有挣到钱,二人用完所有现金。张某便以自已女友生病、朋友过生日等种种理由先后向刘某父亲 借款 6000元。此后,二人商量以刘某打工期间因不服管理,把老板豪车砸坏,要赔偿对方损失和公安机关将要追究刘某 刑事责任 需要用钱“摆平”为由,共骗得被害人刘某父亲35500元用于二人挥霍。因刘某系被害人之子且未满16 周岁 ,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张某骗得被害人刘某父亲35500元的行为任定为诈骗行为没有异议,但对其借得的现金6000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借款6000元行为属于一般 民间借贷 纠纷, 不属于 诈骗范围。理由是,行为人张某是明确向被害人借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以女友生病、朋友过生等并虚构的理由借款6000元,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同时骗得现金均用于挥霍,并无归还的意愿。结合本案情况综合分析,也应属于诈骗行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即6000元借款不属于诈骗行为。民事 借贷纠纷 ,是指因借款人与 贷款人 达成 借贷协议 ,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应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

      一、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张某借6000元钱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能看出其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应将此认定为诈骗。

      二、看借款人与贷款人在 借贷 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熟人之间,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三、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或目的。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大都是因为合法的原因导致资金困难,暂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等困难消除后按约定主动归还借款。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来骗取他人钱财。对于债务到期却用各种借口百般拖延拒不偿还者,即使在借款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都作为 民事纠纷 来解决。

      四、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的行为,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 赌博 ,或明知自己无 资产 且根本没有还款的实际能力而大肆借款,或隐匿财产,根本就不想归还。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进行分析,对张某借得的现金6000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 盗窃 、 抢劫 、诈骗、抢夺 机动车 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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