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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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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19-03-23 15:49:41 浏览:
    导读:   一、 合同 的内涵  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  (1) 合同诈骗罪 的合同是否包括 口头合同 等非 书面合同 形式?答案是肯定的。最高

      一、“ 合同 ”的内涵

      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

      (1) 合同诈骗罪 的合同是否包括 口头合同 等非 书面合同 形式?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 法院 刑事指导案例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 有效合同 ,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 证据 证明 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 经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 行为人 利用了 合同法 所规定的合同进行 诈骗 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 协议 ”,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 赠与合同 ,以及 婚姻 、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 劳动法 、 行政 法调整的 劳务合同 、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2] 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3]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 合同主体 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4]本文认为,两种观点实质上差异不大,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 欺诈 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 签订合同 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还应当考虑“未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这一因素。

      法院认为,不能仅凭数额较大的财物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金,但是能够按期偿还的不能认定,或者以诈骗手段取得财物,但用于生产经营的,亦不能认定。对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 投资 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 或者挥霍的,不能仅注意到消费或者挥霍的绝对数值,还应兼顾消费或者挥霍数值所占的比例。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法院对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从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两者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同时适用。“一、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 管理制度 ;三,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当行为人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普通诈骗行为,而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就应当适用 刑法 中 数罪并罚 的规定,分别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

      另外,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其 犯罪构成 中的地位和意义,是 正确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

      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 标的物 、 定金 、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四、“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中,除了四种明确的客观行为应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之外,还使用了兜底性表述“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至少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欺骗手段兼并 企业 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

      (2)骗取他人担保申请 贷款 ,致使 担保人 承担 担保责任 ;

      (3)伪造 购销合同 ,通过与 金融 机构签订 承兑 合同,将获取的 银行 资金用于偿还其他 个人债务 ,后因合同到期 无力偿还 银行债务 而逃匿,致使 反担保人 遭受 财产损失 ;

      (4)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 履约保证金 后拒不退还;

      (5)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货物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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