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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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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洗刷猥亵10岁女童冤屈,67岁老伯服农药自杀以证清白

    时间:2021-02-26 15:51:20 浏览:
    导读: 嫌疑人死亡是导致刑事案件撤案的原因之一。而撤案的原因之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冤枉的。

    山东滨州。为洗刷猥亵10岁女童冤屈,67岁老伯服农药自杀以证清白,然而事情并未因此结束。
     
    事情得从2019年6月22日说起:尹某和于某在村中是亲戚关系且两家比邻而居。于某听10岁的孙女灵灵说,67岁的尹伯猥亵了自己。听闻孙女的话,于某打了电话与尹某理论,并在电话中辱骂了尹某。6月25日,于某带着孙女来与尹某对质。对猥亵行为矢口否认的尹伯在对质之后羞愤难当,喝农药自杀。3个小时候后尹某被家人发现及送往医院抢救。出乎意料的是,送医治疗的第二天,老人尹某家人即为尹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家中当天下午尹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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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死者的儿子起诉尹某,要求其就“诽谤”父亲猥亵女童并导致父亲死亡承担责任,要求赔偿30万元。最终滨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于河南商报)#山东头条##滨州头条##被指猥亵 老人自杀以证清白#
     
    【王律师说法】
     
    1.这个事件中涉及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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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性犯罪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
     
    而在实务中往往存在被害低龄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有的过于幼稚、叙述不清,无法清晰界定表达;
     
    本事件中女童灵灵已10岁,虽然其认知已能较清晰辨析不同行为,出于尹某与自家的亲戚关系,按照常理也不会无中生有编造谎言。但披露出的认定尹某猥亵灵灵的证据,除了女童的证言,可以佐证的另一个证据是,彼时路过的证人尹强看到尹某将灵灵往自家拖。尹某是否猥亵了女童,除了女童的证言,新闻未披露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若光凭这两个证据要认定尹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显然是证据不足。
     
    3. 近年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里,刺痛着公众神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施害者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受害者的遭遇让我们难过、心痛。这都是证据确凿情形之下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法律对相关施害者的严惩大快人心,符合民众对正义的追求。
     
    但对于案件刚进入侦办期,并不能证明嫌疑人存在所谓的“不轨行为”,也未经人民法院审理时,嫌疑人并不是犯罪分子。而此类性侵案件因办案取证难,也因为关乎名誉和自由受到损害等原因,嫌疑人在未获得司法判定前经受了强大的精神压力,备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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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这起导致于某和尹某两家对簿公堂复杂事件的导火索,是67岁的尹某以死自证清白,否认曾猥亵过10岁邻居幼女。尹某服农药自杀后,9月18日,当地公安分局对尹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嫌疑人死亡的等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因此,嫌疑人死亡是导致刑事案件撤案的原因之一。而撤案的原因之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冤枉的。
     
    从保护受害女童的角度出发,也为了让正义得到伸张,嫌疑人主张的冤屈得以廓清,对嫌疑人自杀死亡的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对撤销的原因给出更清晰的通报。

    对这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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