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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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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涉嫌强迫卖淫罪,王平聚刑事团队介入不批捕,怎样做到的?

    时间:2020-12-04 16:19:46 浏览:
    导读: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但是,办案检察官是否认同丁某这个行为的性质属于“罪行较轻”?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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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01未成年的丁某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拘

    警方高度重视这个涉嫌强迫卖淫的举报线索是必然的。而我们的当事人丁某因身处事件中,被警方羁押开展调查,也是必然的了。

    2020年5月的一天,丁某的家人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帮助其被警方羁押的孩子时,他们没想到事情会如此严重。在家人眼中,丁某就是个孩子。事实上,丁某未满18岁,是个未成年人。而初中辍学后,丁某也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这次被警察带着,是因他涉嫌强迫卖淫罪。

    02 基本案情

    接受了丁某家人的委托后,我们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丁某,以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

    事情其实很简单:丁某的朋友在微信上向其推送了一个叫“百合”的女孩,说这个女孩想做卖淫服务,让丁某帮忙看看。

    这是丁某第一次接触介绍卖淫的行为。丁某知道自己的另外一个朋友“老展”在做“拉皮条”的事,于是约了“老展”,百合,三人在一家海边的酒店见面。到酒店之后发现还有另外不认识的三个很年轻的女孩,两个男子,大家聊天,到海边玩耍,返回酒店用餐就被警方控制了。

    03 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现实中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二是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及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三是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行为人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通过会见丁某时了解的情况,丁某在本案中仅仅起着介绍百合去老展处卖淫的作用,百合看上去比较年轻,丁某事实上并不知晓其真实年龄,而且百合是自愿卖淫。

    丁某由此至终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威胁百合的方法来强迫其卖淫,也没有违背百合的意志。因此,丁某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强迫百合卖淫的故意和行为。

    04 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行为是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的原因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严厉打击介绍卖淫行为,未规定介绍次数的原因。而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结合会见情况,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丁某实施了介绍百合去卖淫,但是还没有介绍成功就被公安拘留,丁某已经涉嫌犯罪。比对犯罪既遂,丁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未遂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丁某的行为可以认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但是,办案检察官是否认同丁某这个行为的性质属于“罪行较轻”?

    04 我们和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

      因为丁某涉案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和主办检察官沟通,还需要结合丁某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与跟踪案件办理的“帮办社工”沟通,与帮教社工在丁某的行为性质判断上达成某种共识。

    在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对这个案子而言,如果我们能有理有据说明丁某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也较小,能让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就意味着丁某可以立即被释放,对此次涉嫌犯罪的行为追责也画上句号。

    05 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丁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我们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我们的观点,阐明我们与帮教社工沟通得到的共识。在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之后,几次约见案件专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在公安机关申请批捕丁某后第4天,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6月,在丁某被羁押了34天后,被解除羁押,恢复了自由。

    06 办案后记:

    本案存在两个特殊之处:

    1是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的法律采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法律还设置了特殊的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帮教社工”,“一对一”介入案件处理,以最大的限度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辩护律师而言,不仅要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法律意见,也要和帮教社工充分沟通,帮教社工的意见也能影响案件处理走向。这对辩护律师而言,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2是办案机关指控的罪名强迫卖淫罪,而案发原因,来自于可能身处事件的当事人之一的举报。举报者角度描述的事实,自然与案件真实状况存在一定差距。而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天然地倚重了举报的描述。这对涉案的丁某是很不利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与办案机关,包括警方和检察官的沟通中,特别注重沟通技巧,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能说服办案人员,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令人振奋的,是我们的努力和用心都得到了肯定,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作为一个辩护律师来说,在法律框架下,全力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最能体会价值感的一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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