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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实生活的窘迫,让他游走在犯罪的边缘。
庄某森,男,50岁,出生于河南。初中后即进入社会大学,磨练生活技能,闯荡生活。希望靠自己的双手,创出一番天地。可是,对于没有学历,没有资源的普通人要白手起家,谈何容易。如同李嘉诚那样从一无所有拼搏到富甲天下的财富大家,也就只有一个;而更多的普通人,都只是在生活的海里浮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微薄的薪水,为一日三餐奔忙,平淡,辛劳。然而想拥有财富的愿望,却从未在他的心中溟灭,它躲在庄某森的内心深处,只等机会来临,仿佛等待猎物已久豹子,一跃而出;只是这个机会,并未让庄某森一步步走向更好的生活,而是再次把他拖进犯罪的沼泽。
二.铤而走险,他为他的老乡画了一个美味的大饼。
2014年10月,庄某森再次感觉自己的机会来临。他通过河南老乡张某海认识其弟大林,又通过大林辗转认识福建的李总,随后与李总签订合同拉土方。“这是一个有赚的活,每天可以有6000多入账,可以做1年多时间”。老乡关系加之一直在为张某海做事。张某海相信了他的话,四次将81万元打入庄某森的银行账户中,而未签下任何协议。张某海所不知的是,在庄某森判断拉土方的工程利润太少后,并未真正将此项目运作起来。到2015年10月,到了该兑现投资回报的时候,庄某森失去了联系。
三.细心阅卷,寻找到有利的辩点,不服一审判决,坚定上诉争取,自首情节终获认定:减去2年6个月刑期!
张某海到派出所报了案。听闻被网上追逃,远遁贵州的庄某森到贵州的派出所自动投案。随即被警方控制起来。我们接受了他的亲人的委托。
在细心地梳理案件证据时,我们发现,现有证据,无论是庄某森诈骗起意时间,还是实际诈骗数额都较为模糊。而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认定很重要,除了确定立案起点,更直接关系到量刑的档次起点。
我们认真罗列出有利辩护的方面,告诉庄某森,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少量刑;结合庄某森主动投案的行为,如果他如实供述诈骗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首,也会带来一定的轻判;然而一审结束,判决结果令我们感到遗憾,法庭因为庄某森认罪态度差,故未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判处刑期10年6个月。
拿到判决后,再次会见庄某森,他决定要上诉,委托我们继续为他辩护。
继续与法官沟通,向法庭提交应当对自首情节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我们上诉的突破点。我们认为:庄某森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时亦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没有异议,他认为其中一笔30万元不属于诈骗,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自首的成立。而经过一番努力,在二审未开庭的情形下,终审判决下来了:自首情节获的法庭认定。刑期减去2年6个月!最终庄某森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四.每一个“他”都值得享有有质量的辩护;每一个“他”,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维护他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经常会有不理解的声音冒出来,说: 你们为这些干了坏事的人辩护,甚至为他们脱罪,你们到底是怎么想的?不是罪有应得?不是恶有恶报吗?或许这个案件的办理可以回答这些疑问:庄某森曾经2009年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3年6个月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又犯此诈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他最终获刑8年的法律依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代表受害者启动刑事追责权,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来说,国家机器的力量是强大的不可抗衡的。所以需要刑事律师的存在,保障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最终未被法院定罪量刑前,获得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和保护,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合法的权益。刑事律师可以说,是法治社会里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力量。每一个“他”都值得享有有质量的辩护;每一个“他”,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维护他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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