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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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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网团队介入寻衅滋事案成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9-03-01 10:58:37 浏览:
    导读: 【案由】寻衅滋事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暂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夏阳路XX号XXX

    【案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暂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夏阳路XX号XXX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3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1月30日生。暂住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广通大厦XXX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3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致电王某某,两人因事故车业务竞争关系发生争执,吕某某言语中多有威胁挑衅并意图找到对方,后吕某某致电其同伙陈某某意图纠结在一起找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21时许,吕某某与其同伙驾驶小轿车接上本案另一被告陈某某,一起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位于本市上梅林的上班地点,下车后吕某某便到证人黄某某车上找东西,被害人赵某某等人见状即用手机录像,后吕某某等人便上前抢赵某某等人的手机,并对其进行殴打,并把手机摔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6元)。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吕某某在2017年11月22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与同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的家属在案发以后,慕名找到知名刑辩律师王平聚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王平聚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多次会见吕某某,陈某某,了解具体案情,前往检察机关,阅读案卷,分析案情,在吕某某,陈某某认罪的基础上,努力为其寻找最轻的有利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平聚律师团为吕某某做了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二,本案之所以发生,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平聚律师团为陈某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陈某某在案发当天是给同案犯吕某某等人带路,并未实施殴打,摔坏被害人赵某某手机的行为,在其中仅起辅助带路作业,系从犯;第二,陈某某系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第三,陈某某年轻气盛,之前也有因为业务上的问题跟对方发生冲突,辩护人在会见时,其称判了缓刑后因为该工作跟同行经常发生纠纷,其有离职打算.这次帮他们带路以为是找对方理论,没想多会发生打架事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XX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处理结果】

    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前提下,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认定现有证据不支持陈某某抢走并摔坏被害人手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酌情采纳。被告陈某某的涉案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陈某某的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人陈某某的缓刑。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经过王平聚律师团队不懈的努力,积极寻找对当事人罪轻的有利证据,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吕某某、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其专业及用心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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