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抢劫杀人案检察院抗诉,刑事律师成功辩护获死缓保命

    时间:2017-09-06 17:28:56 浏览:
    导读: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见某便利店内只有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见某便利店内只有被害人冯某某一人后,当日凌晨3时许,肖某某以还钱为名进入便利店,持刀捅刺冯某某的脖子及身体多刀,致冯某某倒地不动后,劫取便利店内的人民币10000多元后逃离现场。深圳警方接报案后,于当日21时许,将被告人肖某某捉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某某的家属闻讯后当即从老家赶来深圳,对肖某某抢劫造成了冯某某死亡的行为表示痛心,对冯某某的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致以深深的歉意。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肖某某的家属知道肖某某因一时糊涂犯下的这一极大错误,将可能搭上性命,被判处死刑。为了能帮助其保命,让其好好反省改造、重新做人,特慕名委托了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接受肖某某家属这一重大委托后,由王平聚律师担任该案的首席辩护人。王平聚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积极会见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详细深入地了解案情。多次组织刑事部团队会议,对该案进行研究讨论,经过大量的努力工作,制定出了行之有效的辩护方案,力求为被告人肖某某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时,王平聚律师出庭为肖某某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巧妙辩护。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肖某某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期间,王平聚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冯某某家属沟通,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真诚道歉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肖某某从轻处罚,取消对其限制减刑的适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大;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判处肖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抗诉机关提出的应判处肖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有理。但二审期间,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故本案不具有从重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同时,原判对肖某某限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一审时经王平聚律师的专业辩护,已成功为肖某某保命。但检察机关认为轻判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抗诉合理有据应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幸得王平聚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及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提交法庭,这一重要的从轻情节为肖某某成功的保住了性命!肖某某及其家属对这一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王平聚律师的专业水平表示高度认可!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楼

    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官网(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http://www.wangpingju.com/

    或扫描二维码,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微信公众号: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