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四川成都人,2016年2月份从老家到深圳谋生。由于长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在其妹妹的朋友陈某的资助下买了辆车自己跑运输。平时主要靠自己拉客,偶尔也帮陈某某拉货。同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由将王某某刑事拘留。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王某某的家属深感焦虑无措,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时老实本分的王某某怎么就被公安抓走了。因为以前根本没遇到过这种事,虽然家属非常想帮助王某某,但是却不知道要做什么。后经他人提醒,家属明白需要尽快委托律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于是家属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对比后,前来向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经过洽谈,家属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明白了该做什么、怎样做才能帮助王某某。家属决定委托王平聚刑事团队为王某某提供辩护。在接受委托后,团队于当天下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并提出了初步辩护方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被侦查单位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本次会见很好的安抚了王某某的焦虑情绪,王某某也对王平聚刑事团队表示信任。
会见完王某某之后,团队立马着手开展进一步的辩护工作: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核实相关情况,并就案情交流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阶段,团队根据前期大量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检察院出具了《不予批捕王某某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对于是否应该批准逮捕王某某,不仅要看其运输行为在客观上对走私活动起到帮助作用,还应该考察其在参与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参与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问题,不但要看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而且要结合指挥者陈某某和收货客户等接触王某某的人对王某某的相关供述、以及工作环境是否足以引起王某某对工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等问题来作出判断。如果有证据材料反映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工作性质属于违法,则对其逮捕是合适的,反之,如果所有证据共同反映王某某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自己参与的是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其就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该对其逮捕。
对于王某某表示不知工作性质是走私的陈述,建议人民检察院结合一下材料进行审查:(一)陈某某是否供述其告诉过王某某货物来源为走私、是否有话语提示过他货物来源不正常;(二)客户是否供述其在收货时向王某某透露过货物来源是走私;(三)从现场勘验笔录中,是否反映出王某某拉货的地点为海关缉私局旁的停车场、在海关人员的眼皮下,该环境是否足以引起人对所拉货物产生怀疑。
综上,如果陈某某、客户的供述不能反映王某某对走私知情或者应该知情,并且其拉货的时间与场所不足以引人怀疑,那么就应该从谨慎羁押考虑,对王某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作出了对王某某不予逮捕的决定。经过王平聚刑事团队的不懈努力,成功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权利,使王某某重获自由,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羁押。王某某及其家属对这一结果感到非常满意,也对王平聚刑事团队的专业与负责表示高度认可。团队的大量工作及努力付出没有付诸东流,换来了这一满意结果,我们也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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