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月13日,赵某准备从深圳福田口岸通关,到香港探亲。在关口恰遇好友章某,章某得知赵某要去香港,遂托赵某帮忙带一箱土特产给其亲戚。赵某答应,未打开查看。在过关边检时被查出箱子里装有弹药。赵某声称自己并不知情,仅是受朋友所托。经查,赵某确实不知情,遂没收弹药,对其加以批评教育,予以放行。
围绕是否起诉该起诉赵某,由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主观不知道是违禁物品,没有走私的故意,应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应构成走私弹药罪,因为其客观上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弹药出境。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认为,定性是否准确,不仅涉及到所适用法律的不同,还将对被告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上述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弹药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有的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因为武器、弹药不属于对外贸易管制的商品,而是海关总署所规定的违禁品。也有的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海关对违禁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因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列入对外贸易的范畴不妥。笔者认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不仅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对金融、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还包括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或禁止的制度。因此,走私弹药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进出口武器、弹药的制度。
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即违反海关法规中关于禁止武器、弹药进出口的各种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一般是指在不设海关的边境线上非法运输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虽然经过海关,但以藏匿、伪装、假报过境货物、物品等手段,欺骗海关检查人员,偷运、偷带或者偷寄货物、物品过关的行为。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能构成本罪。虽然违反海关法规,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或虽然逃避海关监管,但没有违反海关法规,均不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武器、弹药,且没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是在走私,只是对走私的物品发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构成犯罪,但具体构成何罪,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