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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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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一案(二)

    时间:2017-02-23 14:29:17 浏览:
    导读: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戴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戴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符合“拒不迁出房屋”的情形。当然指的不是戴某某本人拒不迁出房屋,而是指戴某某的租客拒不迁出房屋。戴某某曾指使租客不用理会法院的判决书,继续承租下去,那么就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的。第二,主观上,戴某某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20147月,M县法院就已经向戴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戴某某本人对判决和查封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仅仅是以法院的判决不公平、其债权债务已经抵销为由,怠于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都显示出戴某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对抗法院执行、挑战法院权威、蔑视法律的主观故意。第三,客观上,戴某某存在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承租人表示有意将租金存入法院账户,是戴某某指使他们不用理会法院的查封,无需将租金打入法院的账户,其已与法院达成了调解。可见戴某某有授意承租人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因此,戴某某明确知道法院要求其迁出房屋的情况下,仍指使租客拒不迁出,同时还对法院要求交付的租金拒不交付,上述客观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第四,危害性上已经达到了本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程度。不能过于严苛地理解“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如果过于严苛,那么行为人只要有财产,都是可以执行的,只是看你利用什么手段而已。要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以及行为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觉悟去理解。既然作了判决,行为人就应该依法履行,至于法院采用什么措施,拘留还是传唤,这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即使法院任何措施都不采取,行为人作为判决的承受人,也应当主动地履行判决。法院有无采取充分的执行手段,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拒不履行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的行为,就应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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