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走私武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4月30日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捉获,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的5本相册内藏有6支枪型物。经鉴定,上述6支枪型物为枪支,仿真枪1支。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慕名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王平聚刑事辩护律师团的帮助。王平聚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去检察机关、法院阅卷,认真研究案件卷宗,努力为陈某某寻找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根据案情,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决定采取为陈某某作无罪辩护的策略,出庭为其作出了以下无罪辩护:1、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接收货物时并不明知是枪支,也无从知道封闭的相册内为何物,主观上没有走私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武器罪;2、被告人陈某某有正当职业,此次犯罪系被人蒙骗。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陈某某受他人雇请走私枪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陈某某被他人蒙骗的可能性较大,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虽然判决结果最终还是认定陈某某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通过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将其量刑降至最低。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处七年以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涉案的6支枪型物5支为枪支,已达上述标准,故其法定量刑范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为陈某某争取了减轻、从轻处罚,将量刑减至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其本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并对王平聚律师团受托以来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