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6年11月7日生,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XX村XX号XX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1月8日生,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村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1997年5月19日生,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村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9日,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冰毒5克。次日,王某某被巡逻民警核查时,坦白其准备向吴某购买毒品一事,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当日20时许,吴某将王某某购买毒品一事告知被告人冯某,两人一起前往约定地点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随后,民警捉获吴某、冯某,缴获冰毒4.43克。2016年3月11日,吴某配合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沈某,从其处缴获毒品共计2.73克。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及冯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王平聚律师团的帮助。王平聚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冯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去检察机关阅卷、认真研究案卷,在冯某认罪的基础上,努力为其寻找罪轻的证据。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庭为冯某作出了以下几点罪轻辩护:1、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非常轻微,陪同吴某去交易毒品前不知道吴某与王某某预谋进行毒品交易,没有从中获利,冯某在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和获利的故意;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不吸毒,主观上无贩毒故意,只是因不懂法才在客观上成为贩毒从犯;4、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查获的毒品数量少,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实际造成危害;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始至终表示认罪;6、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处理结果】
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前提下,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冯某系从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经过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不竭努力,为被告人冯某争取了轻判,将量刑减少到最低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也是王平聚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业、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