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湖南人,长期在深打工。经吸毒人员于某某举报其掌握有一贩卖毒品人员的线索,愿意帮助警方将其抓获。公安机关经审批后同意安排控制下交付毒品。之后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而周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介绍给于某某,要于某某直接向李某某购买毒品。于某某与李某某谈好价钱购买“冰毒”两小包。随后,周某某与李某某一同驾车到东莞购买毒品。而后,李某某出现在与于某某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通过李某某供出的地点,将周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两小包毒品重1.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作为中间人,帮助贩毒交易的完成,是李某某贩卖毒品的共犯,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王平聚律师团队的帮助。王平聚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去检察机关阅卷、认真研究案卷,为当事人努力寻找罪轻的证据。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庭为周某某作出了以下几点辩护:
一、周某某没有贩毒前科,没有贩卖的目的,其有正当职业也缺少贩毒的需要。其参与本案的原因,有据可查的只是其因吸毒而在网上认识吸毒的于某某,因此介绍于某某和李某某交易毒品。
二、周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介绍联系贩毒者和驾车送李某某到东莞购买毒品,这两项行为都是辅助性行为,说明其不亲自实施毒品交易,在交易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三、其在本案中不参与分成,没有牟利。涉案毒品只有1.34克。数量较少。
四、该案是“特情引诱”,涉案毒品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应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综合以上从轻、减轻的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判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即“冰毒“10克以下的,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的涉案冰毒仅为1.34克,数额非常少,量刑在上述范围内。王平聚律师团队在认真研究案卷、吃透案卷的基础上,为被告人周某某找出了对其几点有利的罪轻辩护要点,且在法庭上明确提出,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接纳。最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这与相似案件对比,该判决已是轻判,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付出的辛苦得到肯定,专业得到认可!
当我们把判决书给到当事人的手上,他们对承办律师表达了无限的感谢,感谢律师为其家属辩护,使量刑努力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