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广东阳江人,和江某某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诚意的情况下,合谋以被害人胡某的深圳市某控股公司开具信用证为名,诈骗胡某钱财。李某某和江某某通过谎称李某某的某公司在国外有备用信用证额度,可以为胡某公司开具备用信用证用于企业资金运转。在上述二人的欺骗下,胡某遂同意与二人合作,由李某某和江某某运作为其开具指定银行1亿额度的信用证。为达到诈骗目的,李某某与江某某称开办信用证需收取总面额的3%即人民币300多万的操办费,胡某遂转了300多万给二人。二人收到钱后,将其收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胡某发现自己的钱被骗走后,马上报案。公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属来找王平聚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王平聚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李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案情,且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进一步了解案件案情。在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补查重报后,王平聚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廖某某2014年8月到2015年5
月初的电子邮件显示,李某某在此期间为了给胡某公司开办信用证,与香港的开证经办人廖某某书面邮件来达150余封。这些邮件详细记录了办理开证的经过,证明李某某确实有始终在履行合同的事实。
二、二人邮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各种开办信用证事务的内容,还包括为他人开办信用证的记录,也有开办成功的。这些证据证明李某某某确实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关于为何本案的信用证最终没有办下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各有说法,但上述邮件内容反映并非由于李某某的过错造成。并且结合李某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开证过程中胡某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变更开证行和议付行,李某某与廖某某之间的邮件来往反映了廖某某确实一直在努力操办,各方都在努力尝试开出可满足需要的信用证。
以上事实都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真实不虚,说明李某某并无诈骗行为,请人民检察院慎重审查,不予起诉。
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作出了第二次退回侦查
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等案件第二次补充侦查退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我们团队律师积极抓紧时间去检察机关阅卷,并在认真阅读案卷后,理清思绪,对检察院再一次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签订融资协议的开证方某某策划公司与实际经手操办人不一致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这是不构成诈骗行为。
一、李某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胡某从一开始就知道实际开证人不是当事人李某某的公司,而是合同外第三人,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欺诈事实。
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自身能力的。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也当然视为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这在商事活动中是常见与得到认可的。从李某某与廖某某之间的电子邮件反映,廖某某多次为李某某的客户开信用证,也实际开成功过,这说明廖某某确实有能力开信用证,即可认为李某某有履行合同能力。另一方面,客户实际关心的是自己能够从银行融资,而非由谁作开证人,否则胡某也不会在知道李某某实际是找第三人开证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绕过李某某而直接与廖某某签订融资协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备合同履行能力,而且其找他人开证的情况胡某是自始就是知道的而并未反对,因此不存在诈骗事实。
而后,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证据、事实和承办律师的意见的前提下,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断通过整理、提交证据并与检察官不断的电话和书面沟通的努力成果!认真对待每一个案子、忠于每一份委托,最终我们胜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