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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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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王平聚律师团队介入成功

    时间:2016-07-26 15:37:43 浏览:
    导读: 王某某为四川成都人,今年2月份来到深圳找工作,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工作。后经其妹妹朋友陈某某资助下买了台车,平时自己主要靠拉客人维持

    王某某为四川成都人,今年2月份来到深圳找工作,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工作。后经其妹妹朋友陈某某资助下买了台车,平时自己主要靠拉客人维持生活,也帮陈某某拉拉货。6月份,公安机关上门抓获了王某某,认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

    王某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属来找王平聚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王平聚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王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案情,且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进一步了解案件案情。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阶段,王平聚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恳请不批捕王某某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对于是否应该批准逮捕王某某,不仅要看其运输行为在客观上对走私活动起到帮助作用,还应该考察其在参与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参与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问题,不但要看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而且要结合指挥者陈某某和收货客户等接触王某某的人对王某某的相关供述、以及工作环境是否足以引起王某某对工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等问题来作出判断。如果有证据材料反映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工作性质属于违法,则对其逮捕是合适的,反之,如果所有证据共同放映王某某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自己参与的是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其就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该对其逮捕。

    一、王某某在律师会见中供述,自己今年从老家来到深圳,受陈某某的资助买了一台车,平时用于拉客,陈某某有事叫他去拉货就去帮其拉货。王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陈某某从事的是违法活动,其自陈理由如下:(一)陈某某从来没有跟我说拉的是走私货物,也没有提醒多我拉货要小心什么,没有什么让我感觉异常;(二)陈某某每次叫我去拉货时间都是下午,光天化日的,地点在某某停车场,就在海关缉私局隔壁,每次去拉货都看见有海关的车停在那里,经常能看见穿制服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和开车,而且停车场有摄像头,我根本没想过谁会那么大胆在海关缉私局的眼皮下走私;(三)陈某某没有告诉我拉的是什么货,收货客户也没有对我讲过。都是陈某某与客户打电话用白话联系的,我听不懂白话,他们也没有当过我的面开箱验货,我也没有开箱看过,只点过箱数,对于货物的价格我也不清楚是多少,陈某某叫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四)对于陈某某为何那么好资助我买车?那是因为他有过经济困难的时候,我妹妹有帮助过其。我认为其是基于报恩才对我这么好的,哪里想到从买车开始就是一个坑。不知公安机关告诉我他走私我都不知道。

    二、对于王某某表示不知工作性质是走私的陈述,建议人民检察院结合一下材料进行审查:(一)陈某某是否供述其告诉过王某某货物来源为走私、是否有话语提示过他货物来源不正常;(二)客户是否供述其在收货时向王某某透露过货物来源是走私;(三)从现场勘验笔录中,是否反映出王某某拉货的地点为海关缉私局旁的停车场、在海关人员的眼皮下,该环境是否足以引起人对所拉货物产生怀疑。

    综上,如果陈某某、客户的供述不能反映王某某对走私知情或者应该知情,并且其拉货的时间与场所不足以引人怀疑,那么就应该从谨慎羁押考虑,对王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而后,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前提下,对王某某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以了解案件案情、认真研究案情,提交了起关键作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努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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