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云南人,小学文化程度,在深经营一间早餐店。廖某为了使销售的面制品好看、好吃,在和面时添加含铝的泡打粉,制成后销售。2015年5月份某日,民警例行检查在廖某经营的早餐店中,查获泡打粉3包,甜味素1包,馒头5个,包子5个。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泡打粉检验出40400mg/kg;包子面制部分检验出铝101mg/kg,不合格。被告人廖某之后被取保候审,可是为了销售的面制品降低成本,在和面时继续添加超标添加含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制作后销售。后又被民警检查时查获甜蜜素1袋、白甜馒头4个、南瓜馒头4个,粗粮馒头4个,包子4个。经检验,白甜馒头中含环己基氨基酸2.0g/kg,不合格;南瓜馒头中含环己基氨基磺酸1.4g/kg,不合格;粗粮馒头中含环己基氨基磺酸1.2g/kg,不合格;包子中含环己基氨基磺酸0.047g/kg,不合格。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廖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罪轻的证据。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庭为廖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其主要从认罪态度好、生产销售金额不大、初犯等方面对廖某进行了辩护。
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法定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心健康权,二是国家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基于该行为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会造成较大威胁,国家法律规定了该罪名的法定刑较高。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和王平聚律师代表团辩护意见的基础下,对廖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最轻判决,这与王平聚律师团队的敬业、专业分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