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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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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王平聚律师团队介入成功不起诉(上)

    时间:2016-06-06 17:20:11 浏览:
    导读: 张某某,河北人,其为进行诈骗活动,组织李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10人假冒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话费积分兑换中心,虚构

    张某某,河北人,其为进行诈骗活动,组织李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10人假冒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话费积分兑换中心,虚构话费积分,已积分兑换手机并赠送话费的由头诱骗不特定的手机用户上钩,进而以劣质手机冒充高档智能手机,骗取受害人钱财,累计诈骗数额达3千多万。张某某通过成立了三大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作幌子方便进行诈骗。何某某,湖南人,在张某某诈骗团队充当着为犯罪团伙“A公司”寻找场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话务中心采购劣质手机作为诈骗使用的道具的作用。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为张某某诈骗提供帮助,是从犯,构成诈骗罪。何某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属来找王平聚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王平聚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何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案情,且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进一步了解案件案情。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阶段,王平聚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恳请不批捕何某某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一、何某某不是涉嫌诈骗的A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能以此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何某某是A公司的挂名投资人,其没有参与A公司的管理,没有从A公司领取工资,也没有从A公司获取分红。

    二、 何某某不是涉嫌诈骗的B公司进行诈骗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能以此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何某某之前是在D公司工作,20145月份,D公司的老板陈某叫何某某去A公司、B公司作招聘工作。其工作的方式是和几个同事一起在公司所在的工业园门口摆一张桌子,如果有应聘的人员,就将应聘人员介绍到公司去面试。而对于被聘用人员的具体工作何某某一概不知情,其从事的招聘工作不涉及诈骗,对A公司和B公司诈骗的事情也不知情。

    三、何某某不知道其所采购的手机是三无产品,对D公司、A司、B公司利用其采购的手机进行诈骗的事实并不知情,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何某某在D公司的工作是采购,其采购的流程是,老板告诉何某某需要采购的手机特点、价格,然后何某某到市场找到两三家符合要求的手机后,将样品带回,由老板确认一家供应商。之后何某某就将这家供应商的名称、手机价格、型号等信息告诉公司的商务部,其采购工作就完成。至于手机的质量、产品相关证明等由公司商务部负责核实,不在何某某的工作范围内。             四、何某某一直以来是从D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其工作是由老板安排,其是A公司的挂名投资人,没有任何分红。何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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