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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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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王平聚律师团队介入成功不起诉(下)

    时间:2016-06-06 17:30:02 浏览:
    导读: 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初步作出了对何某某予以逮捕决定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我们团队律师积极抓紧时间去检察机关阅

    综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初步作出了对何某某予以逮捕决定。

    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我们团队律师积极抓紧时间去检察机关阅卷,并在认真阅读案卷后,理清思绪,对检察院再一次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从全部证据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是为A公司寻找场地,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为公司采购手机样品,其作用是次要的,且对公司拿其手机进行诈骗的情况不知情的,不应追究其责任。为了理清何某某你在案件中涉及的重要事实,辩护人在此分别阐述,最后作一归纳,以供人民检察院参考:

    一、关于何某某是否在相应快递收派、委托收款的协议与合同上签字的问题。何某某在笔录中供述,自己没有在相关协议与合同上签字,也没有负责快递事务。而同案犯孙某某在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担任物流主管,负责快递物流事务,物流协议和合同都是自己签订的。

    二、 手机供货商是否证照齐全,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品质证明文件,是否向涉案人员提供或出示。何某某采购手机时是否知道是不合格产品。涉案公司在采购手机过程中,安排可不同人员,各司其职,何某某采购手机的职责,是关注手机的外观、功能、品质、成本,而对于厂家与手机的相关证照方面,只负责查看其是否齐全。证照的真伪,是归公司安排得其他人员进行验证,无论是真是伪,手机采购的决定都是公司老板作出的。

    三、手机采购回来后,何某某是否继续负责监管手机进货质量,是否应该对销售中的质量问题负责。《起诉意见书》指控何某某负责采购手机,准确地说,他在采购中负责的,仅仅是到市场中寻找手机,供公司选用,并不包括进货。在公司确定采用之后,在销售过程中进货的手机直接发货到河南郑州,这个环节并不归何某某负责监管,因此出现质量问题不应该由其负责。

    四、 对于公司假冒积分兑换中心、虚构积分、销售低端廉价手机,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何某某是否知道。从证据材料来看,何某某不属于销售部门和售后部门的人员,也不应该会知道有这些行为。

    五、何某某寻找地方帮助设立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不知道该公司是为了不法经营而设立,也不知道公司成立后会进行不法经营。所以,其为A公司寻找场地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六、何某某是否是综合管理人员,是否应该为全公司的涉案金额负责。何某某虽然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名的职务,没有相关职权,不曾管理公司的综合经营,实际上只在D公司负责采购手机和打杂,打杂事务占据了其工作内容的大部分,所以他显然不属于综合管理人员,不应该为公司的全部涉案金额负责。

    七、 关于对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机数量及金额的认定。对于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机数量及金额,没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总共3千多万诈骗数额,缺乏可信依据。另外,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对此进行司法文证审查,司法文政审查最好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前提,不然无从审查。本案如果最终没有提供司法会计鉴定,仅仅凭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的一纸说明,是不可以认定涉案数额的,也就不能够确认本案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不能据以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根据前述各项事实,何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为A公司寻找场地、担任法定代表人、采购手机样品、并不参与公司的综合管理。首先,其采购的手机样品是关注手机价格、功能、外观等,而是否属于证照齐全的合格产品则是公司其他人员的职责,所以公司采购到劣质手机销售给消费者,不应由何某某负责,至于公司用手机进行诈骗活动,更不是何某某作为一名采购人员所应该知道的和控制的,不应由其负责。其次,何某某为A公司寻找场地,实际上并不知道该公司是为了进行非法经营,其行为也不足以影响公司进行非法经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实是挂名,并无相关职权,所以这两方面显然不足以追究其责任。建议检察院对何某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而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结后,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证据、事实和承办律师的意见的前提下,对何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的努力得到认可的赤裸裸的证明,是王平聚律师团队背后默默研究案卷,不放过任何一次能帮助当事人利益机会执着精神的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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