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广东人。从2015年1月到9月,李某某未经苹果公司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租用专门场地,从事为他人代加工、生产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到市场收购苹果手机及采购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如屏幕、后盖等,然后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一起对所收购的旧苹果手机进行检测、更换假冒苹果手机配件等翻新工作,再由李某某将翻新好的手机对外出售,所得利润由4人平分。经搜查所得的手机及配件,价值30多万。公诉机关指控其四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5年10月,李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李某某已经认罪,且总结了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为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合理?二为四被告人是合伙犯罪还是打工者,主犯还是从犯,其背后是否有“老板”存在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六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应依照翻新二手苹果手机当时的市场中间价来认定。而按此标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该15万左右。
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老板的存在,被告人王李某某是受老板的雇佣,不是老板,在量刑上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处罚。
三、为本案侵犯的两种注册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对苹果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低。
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应该从轻处罚。
法庭不认可辩护律师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过高,应按手机当时市场价的标准来计算”的观点,认可了四被告人是从犯,背后有老板的观点。前者观点不被认可得原因在于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而本案的情况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而非市场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假冒两个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李某某给予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